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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做车祸现场”骗车险被判6个月拘役

2013年10月14日 16:14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夸大损失的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刚买了几天的面包车,就在一次行驶中撞上邻居家的围墙,车子被撞得面目全非;因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获赔,浏阳人陈某喊来朋友吴某“顶包”,顺利获赔1.5万余元。但不久之后东窗事发,两人均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而上庭受审。陈某被判拘役6个月。这是长沙法院宣判的首起保险诈骗案件。

  【案情】 车主骗保,被判拘役6个月

  2011年7月11日,浏阳人陈某购买了一辆面包车。7月15日,陈某驾驶面包车在自家附近发生事故,撞坏了邻居家的围墙,面包车亦受损。

  本来撞车也不是什么大事,可陈某还没拿到驾驶证——虽然他已经向某保险公司投了保,但根据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于是陈某打起了歪主意,他打电话给朋友吴某,决定请他冒充事发时的驾驶员以帮助自己骗取保险金。吴某答应了。第二天,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由吴某提供驾驶证,并对保险公司的勘察人员谎称自己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帮助陈某骗得保险金人民币1.5万余元。

  2012年3月31日,吴某向警方供述了相关事实。随后,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将骗取的保险金退还给了某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陈某系主犯,吴某系从犯且为自首,遂以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吴某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见闻】 故意撞车后索赔现象常见

  事故第一现场造假,酒后或者无证出险找人代替;一场不存在的交通事故,一些人为制造出的车辆损伤……近年来,保险欺诈现象也日益频繁,以车险市场最为突出。

  市民古女士的小车停在小区内,第二天就发现车身上面有几道明显的划痕。“我们小区没有监控,根本找不到是谁干的。”古女士不甘心,她打电话给相熟的修理厂。在修理厂的“指导”下,古女士将被划伤一侧的两个车门故意蹭到小区内的花坛上,然后拨打了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像车窗、车灯、划痕等,若单独受损,又未买特定险种,保险公司都不会赔偿,但如果是事故造成的车窗、车灯损伤,情况就不一样了。”古女士说。

  一些修理厂也经常以此来帮助车主获得理赔,他们表示,“做现场”很常见。记者在一些汽车论坛看到,相关的“求救”帖子不少,很多网友都在询问“做现场”的事宜。有网友“支招”:只要找个地方,在原来受伤的位置再擦伤,马上报保险,勘察员会到现场勘察的。至于受伤的位置像不像不要紧,就说不小心擦伤的。

  法官说法

  1万以上,就算“数额较大”

  “某些人错误地认为,既然投保时交付保险金,利用投保车辆制造假现场索赔保险金也是正常行为。其实这种骗保行为既损害了保险公司的正当权益,也破坏了社会诚信。”办案法官表示。

  “其实‘做现场’有时是不得已。”记者发现,不少车主的车辆在“做现场”前确实发生过事故导致车辆损毁,但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正常程序走保险理赔,或按照正常程序只能获得部分理赔,车主为了省钱才会出此下策。

  但实际上,除浏阳市法院近日宣判的这起保险诈骗案外,目前长沙尚无更多类似案件。

  “车辆保险诈骗案件大多涉案金额较低,达不到立案标准,使得此类案件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较低,保险公司由于人力、财力不足而无法进行详尽的理赔调查。”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另一方面,保险诈骗行为复杂多样,调查取证比较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属于“数额较大”的是个人骗保金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骗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记者 李广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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