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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冀中星缘何被判定系故意引发爆炸

2013年10月16日 11:2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10月15日上午,首都机场爆炸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在此前的庭审中,冀中星称自己去首都机场是表达个人诉求,不是故意引爆爆炸装置,自己的行为属于过失。而法院最终认定,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

  进京“雪恨”:自制炸弹缠腿上躲过安检

  1979年12月出生的冀中星是山东省鄄城县富春乡冀庄村人,自称在东莞打工时遭到治安员殴打致残。

  今年7月20日6时30分许,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处理其被打致残结果不满,坐轮椅从鄄城县乘长途汽车前往北京,随身携带的绿色帆布背包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

  当天15时许,冀中星抵达北京丽泽桥长途汽车站。为规避安检,冀中星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站。随后,冀中星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18时20分许,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二层国际旅客到达出口处抛撒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用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赴现场对冀中星进行劝说,同时紧急疏散旅客。

  18时24分许,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并造成民警韩某轻微伤,同时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

  争议焦点: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爆炸

  8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对冀中星提起公诉。9月17日,朝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属故意爆炸还是过失爆炸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公诉人认为,冀中星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冀中星在当日庭审中称,自己去首都机场只是表达个人诉求,携带的爆炸物是自制的,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他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他不是故意引爆,而是不小心触碰引爆装置。冀中星还表示很后悔,称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问题。

  冀中星的两位辩护律师认为,冀中星身上携带炸弹到国际机场寻求重视和关注的行为“很傻很天真”,但可以理解。且冀中星到达机场后并没有立即引爆炸弹,而是先散发上访材料,在没有引起注意的情况下,才高举炸弹。现场视频中,冀中星拿炸弹的左手放下至与肩齐平位置时爆炸,证明他“不小心触碰引爆装置”的说法是可信的。辩护人同时认为,冀中星的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只是自己重伤,因此并不构成爆炸罪或过失爆炸罪。

  公诉人对冀中星及其辩护人强调的“不是故意引爆炸弹”的说法并不认同,认为其存在“间接故意”。公诉人表示,冀中星自学爆炸物制作方法,故意制造爆炸物,为犯罪做好了充分预备。公诉人认为,冀中星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对其行为和行为后果明确认知。同时,在发传单过程中,因没有人理睬,便高高举起爆炸物,放任爆炸结果的发生。民警现场执法时,又拒绝配合,躲避民警,倒手爆炸物,引发爆炸,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公诉人认为,冀中星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从客观结果看,爆炸物具有杀伤力,爆炸地点在重点公共场所,且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威胁。主观上,冀中星明知携带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放任结果发生,危害性较大,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责。

  法院认定: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爆炸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但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刑法第115条规定的过失爆炸罪,客观方面则要求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因此,在此案中,冀中星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爆炸,关系到其是否构成犯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董文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爆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但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在本案中,冀中星即使不是直接故意(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构成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因此,构成爆炸罪不存异议。

  宣判当日,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法院认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

  对于辩方所提本案案发起因系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为了反映诉求、引起关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法院同时认为,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其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鉴于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法院遂对其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王新友)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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