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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河道采砂留下大水坑 7岁幼童不慎溺亡

2013年10月16日 13:0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河南省镇平县村民在河道内采砂后留下大水坑,也留下了安全隐患。因当地水利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和相应的安全警示义务,一名7岁幼童不慎落入水坑被淹死。今年4月,幼童的父母将镇平县水利局及石佛寺镇镇政府告上法庭。10月10日,镇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县水利局被判向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万余元。

  采砂留下大水坑,7岁幼童溺亡

  河南省镇平县的丁长生、白燕夫妇,这些年一直在外地居住。今年3月,夫妇俩回河南探亲,7岁的儿子丁生财也随父母一同回到镇平县老家。4月4日,丁生财和10岁的表哥丁峰到住在镇平县石佛寺镇的姑妈丁小娟家玩耍。下午5点多,两个孩子随丁小娟一起外出到丁家对面的游览区散步。该游览区紧靠河边,顺游览区到河里有人行阶梯,河中间因村民采砂形成许多高低起伏的沙丘和深浅不一的水坑。丁生财在观看别人钓鱼时,不慎落入一个深水坑内。路人报警后,警方和消防武警到现场打捞搜救,但丁生财还是不幸身亡。

  水利局、镇政府被告上法庭

  事情发生后,丁长生、白燕夫妇多次找河道主管机关——镇平县水利局和该河段所属地的石佛寺镇镇政府要求解决赔偿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4月28日,丁长生、白燕夫妇一纸诉状将二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37万余元。

  被告镇平县水利局在庭上辩称:原告列水利局为被告错误,死者丁生财系随丁小娟外出发生意外,因此,丁小娟对丁生财负有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地点不是水利局的管理范围,系石佛寺镇镇政府管辖范围。河中间采砂所形成的水坑系砂石开采人马某所留,马某应承担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镇平县石佛寺镇镇政府辩称:河道不是游览区,河道采砂不是镇政府管辖。丁生财是在看他人钓鱼时,滑入因采砂留下的水坑中造成死亡,而采砂是经水利局批准,河道也系水利局主管。石佛寺镇镇政府不是主管单位,也不是施工采砂人,更不是侵权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镇政府的起诉。

  一审判决水利局赔偿19万

  镇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河道流经镇平县石佛寺镇,被告镇平县水利局作为该河道的主管部门应当尽到管理责任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事故河道因采砂造成多处深水坑,未及时平复,在河道边及水坑附近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造成丁生财落水后得不到及时救助溺水死亡。因此,被告镇平县水利局应当对丁生财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镇政府并非该河道的主管机关,故原告要求被告石佛寺镇镇政府承担责任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中,丁生财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丁小娟一起出行,丁小娟对丁生财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丁生财进入河道时,丁小娟未进行及时制止和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镇平县水利局的责任。法庭综合本案实际,作出判决:被告镇平县水利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限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万余元。(曾庆朝 雷少玉 石凡)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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