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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擅自销售液化气非法牟利被公诉

2013年10月16日 13:1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张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液化气非法牟利。由于液化气系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张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日前,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张某等人提起公诉。

  张某从2008年开始从事送液化气工作。2011年,他得知江苏省吴江市的液化气比上海便宜,于是在不具备经营液化气资质的条件下,雇佣其哥哥张某某等人从事液化气的贩卖。张某从某公司租赁液化气钢瓶,由其哥哥开车至吴江充气,张某联系客户后由其哥哥送货上门。

  从2011年8月至案发,从张某处购买液化气的本地饭店、公司有十余家。张某每瓶液化气赚取5至20元的差价,实际销售额高达四十余万元。

  松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张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对两人提起公诉。

  类似案例还有:李某曾经因未经许可销售液化气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其不思悔改,为了赚取非法利益,在取保候审期间仍违法进行液化气的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官提醒: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能源,国家已经通过相应的经营许可制度对其专营、专卖,所以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现实生活中,中小饭店私下非法购买液化气的现象频频发生。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物品,运输或使用不当可能会对市民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杨甜 彭少辉)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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