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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强采大学生DNA信息于法无据

2013年10月16日 13:57 来源:甘肃日报 参与互动(0)

  不久前,山东滨州学院5000多名大学生接到学校通知,要求配合当地警方采集DNA信息,但他们至今都不清楚,学校和公安部门为什么要这么做,以至于产生了各种不解和不安。学生们认为自己应该有知情权,而校方说是配合警方工作建立流动人口数据库,警方则说是为了侦破校园盗窃案。

  校方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当下就连姓名、电话都被视为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而DNA信息更是特殊、敏感,通过此可以知晓个人身体的全部秘密。目前为止,在我国只存在打拐DNA信息库、小范围内的“罪犯DNA数据库”。即使在国外也往往只针对罪犯进行相关信息采集。流动人口数据库显然没有搜集相关信息的权限。同时,如果是面向流动人口的数据库,那么为什么只搜集男生信息,不搜集女生的呢?

  警方的说法也不靠谱。警方称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关于勘验、检查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案件排查工作需要。可是,该法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DNA信息算得上生物样本,可是难道这5000多名大学生都是案件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吗?

  公权力运行,无论出于多么正义的目的,如果不遵守法律边界和程序,都将损害公民权益。正当目的并不能为违法办案做背书。即使犯罪者真在5000多名大学生里头,违法收集的DNA信息也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因为这将经受“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考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原则已经有了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而在法律价值取向上,为了查出1名或几名盗窃者,就对近5000人的私密信息进行非法侵犯,这是为了小秩序而放弃大秩序。此外,既然存在刑事案件,那么为什么只针对该校男大学生进行排查?即使根据已有证据证明是年轻男子所为,这也不能排除真正犯罪者并不在这些男大学生的可能性,而对5000人进行抽血、DNA分析,将产生高昂成本,却很可能无功而返。就算抛开违法性,侦查行为本身的合理性、有效性也值得商榷。

  目前,当地已经完成了相关信息采集工作,事情已经发生了,公民权利已然被侵犯了。现在要做的就是让相关损失、风险降到最低。有必要对已非法搜集的公民信息立即销毁,让公民信息安全回到应然状态。此外,对于作出违法办案决定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以儆效尤。各地办案机关也应以此为戒,别再让类似事情发生。(舒  锐)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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