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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发布十条规定规范交警执勤执法

2013年10月16日 16:10 来源:湖南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湖南省公安厅发布了《湖南省公安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十条规范》,进一步规范交通民警路面执勤执法工作。

  根据《十条规范》,道路测速设备应保持功能完好并经检定合格,定期对交通信号灯的配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合理优化。违法停车可以现场纠正或禁停标志不明晰的,不得予以处罚。套牌车与被套牌车车身外观结构特征明显不符的,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相似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合理答复。

  对于违法行为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接受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严禁各类社会中介代办。违法行为人申请异地处理无异议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受理。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发生同种违法行为3次以上(含)的,应当主动告知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接受处理。

  对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分析事故成因。机动车查验员应当按规定项目查验机动车,对大中型客货车等重点车型重点查验并落实双查验员制度,严禁不按要求查验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意见,并规定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扣车扣证、处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执法活动。(记者 王曦 通讯员 雷文明)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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