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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妻子向丈夫借款5万 法院判女方离婚后还钱

2013年10月17日 09:37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婚内妻子向丈夫借款5万元,离婚后拒绝还钱,最后闹到法院。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允许夫妻之间相互借贷,女方应该还这笔钱。

  李新和邱菊于2003年结婚。2008年,邱菊因为娘家急需用钱,向丈夫借了5万元,并立下欠条一张。

  2012年7月,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新向和邱菊讨要5万元借款,邱菊不肯偿还,两人闹到法院。

  在法庭上,邱菊辩称,借条确是她写的,但是在李新威胁她的情况下写下的。一直以来,他们的夫妻双方感情都不和,李新因为工作压力大等原因经常对她进行威胁、打骂。

  李新说,如果她不提出离婚,欠条便不生效。如今,两人感情破裂,已经离婚了,所以必须还钱。

  仓山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相互借贷,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夫妻之间相互借贷,夫妻之间可以就债权债务、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在本案中,邱菊亲笔立下的借条也是一种约定。邱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邱菊主张该欠条系在李新胁迫下签订,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就此,仓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邱菊偿还李新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东南快报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记者杨玉娟 通讯员金晓静)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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