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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废弃石窟藏炸药欲采石卖 获刑三年

2013年10月17日 14:00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炸药属于极其危险的物品,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爆炸,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年近6旬的王某辉,是惠安县黄塘镇苏塘村的一名务工人员。他在村里有一石窟,但已废弃多年。他希望充分利用该石窟,以维持生计。于是,王某辉将硝铵炸药3.18千克、黑火药1.04千克悄悄藏在该废弃石窟内,准备用于石窟经营。

  2012年12月26日上午,当地派出所配合黄塘镇安办到该石窟检查,当场查获上述物品。

  今年5月24日,王某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据其陈述,他仅有小学文化,因患有肺结核,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所以,他想用炸药再从该废弃石窟里打点石头来补贴家用,没想到已经触犯了法律,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非常后悔。

  惠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辉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储存爆炸危险品,其中硝铵炸药3.18千克、黑火药1.04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王某辉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在村委会及社区矫正组织,认为王某辉符合矫正条件,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对其监管,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 洪耀宾 记者 林森泉)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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