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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致农家乐无法经营 承租人解除合同获支持

2013年10月17日 16: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受地震影响导致农家乐无法正常经营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承租人王某的诉请,判决被告李某退还其预收的年度租金及押金8万余元。

  去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农家乐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天台山镇的农家乐出租给原告经营,租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年租金8.5万元,另付被告保证金1万元,双方约定待租期完毕后,如无遗留问题则由被告全额退还原告保证金。原告今年支付2013年度租金后不久,当地发生地震,虽然上述农家乐未受损害,但因存在地质灾害隐患,被当地有关部门明确禁止营业,随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其2013年的房租及押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租赁农家乐的合同目的显然是从事经营活动,而上述农家乐却受地震导致的地质灾害隐患影响而无法继续正常营业,且该处地质灾害排除的时间目前还不明确,从而导致原告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对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

  邛崃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钟兴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实生活中,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请求变更和解除的情况较多,但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合同的签订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显失公平,单方请求解除和变更合同约定的,法院依法均不予支持。

  本案的情况较为特殊,是地震这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才单方提出解除。本案中的农家乐在地震中虽未受损害,但其所在地的地质灾害隐患却暂时无法排除,相关职能部门已明确禁止正常经营,在当前不能确定灾害消除时间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而言,则显失公平,无法真正体现公平正义。

  而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原告请求返还租金等诉请,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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