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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男子拐骗强奸2未成年少女 威逼其卖淫

2013年10月22日 09:38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宁国一男子在缓刑期内还不安分,强奸不满14周岁少女并强迫其卖淫。10月21日,记者从宁国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案首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期间怂恿朋友拐骗少女

  2012年3月,张某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底,张某在缓刑期内,授意贵州籍男子刘某从贵州带女孩到宁国市从事卖淫活动。张某与在宁国市区经营美容厅的帅某商定,将女孩送到帅某的美容厅卖淫,并由张某负责管理卖淫女。

  在贵州黎平县读小学六年级的小艳通过朋友认识了刘某。2012年12月初,刘某打电话给小艳,说可以介绍她到超市上班,一年能挣十多万。当晚,小艳瞒着父母就赶到了车站跟刘某坐上了开往外地的火车。

  与小艳一样被骗的还有她的老乡小凡。小凡和刘某是在溜冰场认识的,在刘某说可以为其介绍工作时,她就答应了。

  少女惨遭强奸后被逼卖淫

  2012年12月5日,张某伙同另外两人驾车到宣州区将刘某及被骗来的小艳、小凡接到宁国市的一家宾馆后,欲与小凡和小艳发生性关系。案发时,小艳刚满15周岁,小凡还不满14周岁。

  次日,张某、刘某逼迫小凡和小艳从事卖淫活动遭到拒绝。12月7日,张某按照和帅某的约定,将小艳带到美容厅,威逼其从事卖淫活动。随后3天,小艳被逼在美容厅卖淫6次,卖淫所得均上缴给张某。期间,张某安排人对小凡看管,防止其逃跑。

  多名犯罪嫌疑人受到严惩

  2012年12月9日下午,刘某将小凡带到宁国市区一出租房内,引诱其从事卖淫活动。11日早晨,小凡和小艳借机逃离,并向当地警方报警求助。

  近日,因涉及个人隐私,宁国市人民法院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法院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张某、刘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和10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15000元、10000元。

  另外,法院还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帅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此案中,另外三名强迫卖淫的参与者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年不等。(江淮晨报 记者 方佳伟 通讯员 谈德军 高银)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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