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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石榴砸协管员 广州女小贩状告城管终审败诉

2013年10月22日 09:4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年3月,女小贩李盛燕与广州海珠区城管人员发生冲突。李盛燕在状告海珠城管执法分局案一审败诉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改判,并责令海珠城管赔偿其精神抚慰金3万元。近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即海珠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6日下午,李盛燕在广州大道南客村立交附近人行道推车占道摆卖番石榴。当时广州城管执法局海珠分局城管人员巡查时,发现李盛燕占道摆卖番石榴,遂对其进行查处。李盛燕一直用水果刀在切削手中的番石榴,没有收拾物品离开的意图,城管人员再次对其进行劝离,并拿走了其水果刀。在城管工作人员归还水果刀后,李盛燕仍然未离开,并与对方发生口角,手指城管人员。城管协管员敖大挺挡开了手指,李盛燕拿起番石榴砸向敖大挺。此时,敖大挺即冲上前“并扭原告(即李盛燕)手臂,按住原告脖子,将原告与手推车上的水果刀、铁秤等危险物品隔离开”。同时,李盛燕脚踢城管人员,撕扯其制服。城管人员将李盛燕控制后报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支持,予以确认。

  对于李盛燕拿番石榴砸向协管员敖大挺的行为,广州中院认为,这“已构成以其他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避免危险事件或可能伤害他人情况的发生,并且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海珠城管执法分局工作人员对李进行必要的控制行为应当允许。“视频证据等证据反映,被上诉人(海珠城管执法分局)人员的控制措施没有给上诉人造成实际的伤害。”“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殴打、伤害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记者 黄少宏)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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