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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大黑社会组织案二审宣判 黑老大维持无期

2013年10月22日 09:4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终审现场。通讯员 摄

  昨日,广东高院对深圳陈垚东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宣判。这是今年新刑诉法实施后,广东省审理的最大的一起涉黑案件,两级法院严格执行新法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几名主要被告人由此“命运”各异:“黑老大”陈垚东(绰号龙哥)及第二被告人伍健东等的上诉理由被驳回,维持原判;“黑社会保护伞”宝安区沙井街道原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少雄的上诉理由被部分采纳,二审由死缓改判无期;“黑帮成员”文迎新则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推翻一审认定的“敲诈勒索”罪。记者留意到,二审中省高院共对案件的6名被告人予以改判。

  “黑老大”陈垚东:维持原判仍是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垚东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纠集“沙皮狗”等社会闲杂人员,在宝安县沙井镇(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一带为非作恶,成为当地颇具声名的恶势力。自1994年以来,被告人陈垚东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途径,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成为对沙井街道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财富。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是否存在以被告人陈垚东为首的“沙井新义安黑帮”问题,广东高院刑四庭审判长马建兵突出了二审的审理重点称,法院认为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陈垚东是该组织的发起人创始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黑老大”陈垚东终审维持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27亿元。

  “保护伞”刘少雄:由死缓改判无期徒刑

  一审期间,刘少雄因其是“黑社会保护伞”的特殊身份而备受关注。一审判决后,刘少雄提出上诉。此次二审宣判,因其总和刑期由一审的“死缓”改为“无期”,再次成为瞩目的焦点。

  马建兵介绍,一审判决刘少雄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二审审查,对其犯受贿罪的量刑部分进行了改判。

  针对刘少雄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受贿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判决书就“是否构成自首”“是否认定积极退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法院查明,刘少雄得知陈垚东出事后,同沙井街道某领导商量并在办案机关采取措施前,上缴了1000万港币受贿款存入廉政账户,并嘱其向宝安区委汇报,但并未说明受贿来源。在深圳市纪委将其带走谈话后,刘少雄供述了收受陈垚东1000万港币的事实。二审认为,虽然被告人刘少雄通过沙井街道办退赃,但系被纪委控制后才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坦白从宽确定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新规定,刘少雄主动上缴全部赃款,坦白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又全额退赃,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将刘少雄犯受贿罪的量刑由“死缓”改为“无期”。

  黑帮成员文迎新:敲诈勒索“疑罪从无”

  二审的另一焦点是对“黑帮成员”文迎新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推翻了一审认定的“敲诈勒索”罪名。

  审判长马建兵介绍,二审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但是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内容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认为文迎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一审认定,文迎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二审改判后,其总和刑期减去六个月,改为有期徒刑二年。

  对判决书中提到的被告人赖庆棠认定立功被从轻处罚,审判长马建兵介绍,这是法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在该案侦查过程中,赖庆棠曾检举另一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当时,公安机关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追逃,属于没有掌握犯罪线索。赖庆棠就此提出上诉,检察员出庭时也认为其构成立功,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意见成立,依法可从轻处罚。二审仍然对其按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但是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减为十年。(记者 陈捷生 张仁望 通讯员 范贞)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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