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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孩子独自买手机 母亲打官司退货被驳回

2013年10月22日 10:01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南京六合区的肖女士有个儿子小勇今年13岁,平时夫妇俩在外打工,儿子跟着奶奶一起生活。为了方便孩子平时开销,去年他们给小勇办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是10000元,用于儿子买零食和学习用品。2013年4月的一天,小勇来到郑某的手机店内,要买手机。他看中了一款800元的国产智能手机,看能不能刷卡,郑某称不能刷卡,可以明天带钱过来买。但他明天有事不能来,表示最好能当天买成。郑某便告诉小勇附近有银行,可以去取钱。因当时天色已晚,店主就主动骑摩托车带小勇去取钱。取钱的路上,还问小勇买手机有没有经过家里人同意,小勇说家里人知道,自己的手机卡也是父母寄过来的。

  当天取钱后,小勇带走了手机,不过郑某并没有开发票给他。两天后,小勇的父亲回来了,看到儿子自己买了个新手机,便询问其情况。随后,父子俩又一起来郑某的店里核实情况,确认无误后就让手机店补开了发票。但两人离开仅十分钟后,小勇的母亲肖女士来到店里,斥责郑某唆使自己儿子买手机,要求退还手机款800元。争执中,肖女士激动地将郑某柜台上的物品全部扔到地上,双方扭打起来。扭打中,郑某黄金手镯扭曲变形,郑某妹妹的铂金项链被扯断,吊坠遗失,肖女士也被抓伤。

  争执之后并无结果,肖女士将郑某起诉到六合法院,要求后者返还800元购手机款。不过六合法院判定,小勇的父亲两天后再到手机店,认可了儿子购买手机的事实,并且索要了发票。尽管13岁的小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法律规定,经过监护人追认后认定行为有效。肖女士不光没有要来800元钱,还引来第二场官司。郑某姐妹俩又将肖女士告上法院,索赔手镯及项链损坏的赔偿费。最终肖女士赔偿了1200元。

  六合法院王法官向扬子晚报记者解释,10岁以下的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购买东西,产生争议的话,一般认定为无效。10岁到16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签订的合同效力,视其不同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而定。“10多岁的孩子购买100元以内的东西,15、16岁的孩子购买200元左右的东西,不经过监护人追认也可视为有效”。法官解释,按照惯例,本案中,13岁的小勇购买800元的手机,的确超过了可消费的范围。如果没有父亲后来的追认,手机店肯定要退还800元钱。(通讯员 陆妍 记者 陈婧)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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