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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擅卖服刑者房子是趁“刑”打劫

2013年10月22日 10:13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贾新德在服刑期间虽失去自由,但其财产权未被剥夺,仍受法律保护。

  “我想回家,但房子没了。”23年前,陕西宝鸡村民贾新德因抢劫被判刑。今年8月14日他出狱后,却发现自家老房子不见踪影,打听才知,房子被当地乡政府于1993年以900元价格卖给了邻居,而其户籍也于1996年被注销。(10月21日《华商报》)

  出狱归来,岂料房子没了。对贾新德而言,这无异于“刑外加惩”。没了落脚处,他只能流落街头。

  未经同意,就擅卖他人房屋,涉事乡政府的做法,委实“霸道”了点;而卖房时间点,又是在贾新德服刑期间,这难逃趁“刑”打劫之嫌。

  在我国司法中,已明确规定:对罪犯的权责界定,遵循着“权利推定原则”和“克减明示原则”。意即若法律未明文对罪犯权利作出限制、剥夺,那罪犯应享有这些权利,就算其因监禁状态无法行使,也不影响其权利主体资格。贾新德在服刑期间虽失去自由,但其财产权未被剥夺,仍受法律保护,涉事乡政府凭什么擅作主张卖其房子?

  如今,当地乡政府给了贾新德500元救助金,派出所也正为其办新户籍,但这应履之责,难以代偿既有过失。依据法规,当地政府有必要返还其财产,无法返还的部分,则予以估价赔偿,或在充分磋商的基础上,给他重建居所。(仲鸣)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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