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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图便宜聘“黑代理”打官司 维权不成反挨罚

2013年10月22日 11:04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近日,被某公司辞退的员工张某,因对原公司提出的劳动仲裁被驳回后,打算聘请一名专业诉讼代理人,却因遭遇价格低廉的“黑代理”而令自己得不偿失,最终被海淀法院以妨碍诉讼为由处以2000元罚款。

  劳动仲裁被驳回

  张某原是某机械公司员工。2012年8月,他被机械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万元。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申请。张某随后打算聘请一名专业诉讼代理人。

  图便宜找“黑代理”

  在仲裁机关门口,社会人员刘某拦住张某,并自称是“专业维权人士”,仅收取1000元“车马费”,胜诉后再按判决结果收10%的提成。张某与刘某签订了委托协议。此后,刘某找来两份某科技公司的空白劳动合同,一份让张某填写,一份自己填写,伪造了两人均在某科技公司任职的假象。此外,刘某又以某科技公司的名义出具推荐函,举荐自己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庭上露馅遭罚款

  在庭前核对代理材料时,法官一眼就发现了其中破绽,张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入职时间为2012年6月,这与张某主张的2012年8月被机械公司辞退自相矛盾。经过法官劝解,张某终于承认自己受刘某诱导伪造劳动合同并协助刘某骗取代理人资格的事实。后经进一步查证,刘某实为社会闲散人员,在劳动仲裁机关附近承揽案件,并伪造代理手续从而牟利。

  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8条所规定的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范围,故张某协助刘某提交虚假劳动合同以使刘某具备代理人资格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性质较为恶劣,处以2000元罚款。

  ■法官释法

  打官司须找正规代理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自今年起正式实施,其中第58条就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主要限定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三类主体。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伪造手续骗取代理权限的“黑代理”行为时有发生。

  某些社会人员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获取案件代理权限的不当目的,该类人员诉讼代理水平较低,并出现大量伪造证据、编造事实等不诚信行为,因不正规代理活动导致当事人败诉后,常将矛盾转嫁审判机关,给审判工作带来干扰。因此,法院建议诉讼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时,一定要核实其有无正规职业资格,切不能因贪图一时之利,最终得不偿失。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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