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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组合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13年10月22日 12: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10月22日(马学玲 阚枫)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有关情况。

  “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大刑罚力度,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在发布会上,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集中介绍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特别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据介绍,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为防止侵害行为继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诉侵权人临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从而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孙军工说,近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特别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据统计,近三年来,地方法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支持率均高于85%。

  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权利人调查取证存在很大困难。

  对此,孙军工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知识产权审判的特殊需求,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便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手段。

  “在权利人已尽合理努力穷尽其举证能力仍无法取得证明侵权成立的全部证据,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产经验,能够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较大的前提下,不再苛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给被诉侵权人。”孙军工称,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妥善转移举证责任。

  孙军工表示,在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事实推定的方法认定侵权成立。近年来,人民法院特别注意在方法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证明难度较大的案件中积极运用上述方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

  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上面,孙军工从三个方面介绍了人民法院采取的措施:

  一是积极运用专业分析方法。孙军工称,近年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中运用经济分析和专业评估的案件逐渐增多。强生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案中,人民法院即对垄断协议造成的损害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经济分析。

  二是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海天公司诉高明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格力公司诉美的公司专利侵权案等案件,均是人民法院依法运用举证妨碍制度,裁量确定较高赔偿额的典型案例。”孙军工称。

  三是积极支持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赔偿请求。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人民法院将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单独计算,责令侵权人予以赔偿,客观上提高了损害赔偿总额。

  强化停止侵害措施适用力度,依法制裁严重侵权行为

  孙军工称,高度重视停止侵害措施的适用,最大限度地消除发生重复侵权的危险,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有效手段。

  他介绍,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专用材料、工具,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原则上责令该当事人予以销毁。对于因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限期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手续,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这种责任方式有效防止了继续侵权的可能性。”孙军工称。

  此外,对于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的行为人,孙军工表示,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严重的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行为人,还积极适用罚款等民事制裁手段。

  加大刑罚力度,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2012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1279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5518人,刑事案件数量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数创五年来最高。”发布会上,孙军工称,近年来,人民法院重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罚手段,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对此,孙军工从三个方面介绍了人民法院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利用刑罚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坚决维护商业运营安全、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

  二是注重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在依法适用刑罚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使得犯罪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

  三是注重剥夺再犯罪能力和条件。人民法院在判决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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