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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捡到万余元假钞未上缴 分给亲戚使用被判刑

2013年10月22日 14:38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湖南一名农妇在老家田里干农活时捡到170多张百元假钞,不仅没有上交还带到福州分给亲戚使用。近日,福州仓山区法院一审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该农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1年9月的一天,吴冬梅(化名)在湖南老家田里挖红薯时,捡到一沓百元大钞,约有170多张。吴冬梅鉴别后发现这些钞票全是假钞,虽然有点失望,但是没有丢掉,而带回家中藏起来。

  2012年5月,吴冬梅来福州仓山打工,把这些假币也带来了。同年11月初,吴冬梅给了弟媳阿花(化名)4张100元的假钞。阿花用掉了其中一张。

  2012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吴冬梅的暂住处福州市仓山区某村64号民房提取到面值100元的假钞168张,在阿花的身上提取到3张。公安机关依法将上述扣押的171张假币予以收缴。

  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检方认为,吴冬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法院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冬梅辩称,她只是将假币放在家里,不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后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考虑到吴冬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持多少假币才犯罪?

  是否持有假币都构成持有假币罪?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以收藏为目的持有假币是否构成持有假币罪呢?法官表示,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东南快报 记者杨玉娟通讯员仓法)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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