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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签字背书”应上升为监管的制度性规范

2013年10月22日 14:54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10月21日,国资委纪委书记强卫东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就中国铁建8.37亿元业务招待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时表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要求认真核查,对存在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要求国资委纪委书记强卫东和中国铁建纪委书记齐晓飞在核查报告上签字背书报结果。

  “签字背书”于其他社会活动领域为人们所习见,而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这恐怕还是头一遭。可以说,这称得上是落实监管责任的一个重要创新。监管责任人在上报的核查报告上签名,便意味着对核查报告承担责任,而且这种责任有可明晰性和可溯及性,一旦发生调查走过场或报告不实的情况,白纸黑字俱在,想推诿是不行的。

  从来就是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也应有责任担当,身负监管重任的主体也不该有例外。监管主体的权力很大,其笔可以锋利如刀、切中肯綮,也可以避重就轻、轻描淡写、替人消灾,那么,它们的责任在什么地方,又如何实现对他们的有效监督?从前,监管主体对某一事项进行检查、调查,也不是没有报告或结论,但大多是“集体负责”,而众所周知,集体负责的结果往往就是无人负责。有了签字背书这一条,责任就具体化、清晰化了,不能再张三推李四、李四推王五了,那么,在检查过程中、在报告形成中,就可能细致一点、再细致一点,慎重一点、再慎重一点。

  就以中国铁建业务招待费事件为例。今年5月上旬,中国铁建业务招待费达8.37亿元的消息一经披露便引发轩然大波,但中国铁建纪委书记迅速做出反应,不认为巨额招待费存在问题。一个部门纪委主要领导的话,难道不应被视为权威而加以信任吗?但事实又如何呢?据强卫东介绍,此事查处的结果是,通报批评57人,党纪政纪处分8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并对有关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不过5个月的时间,中国铁建巨额招待费究竟有无问题,结论竟然有如此大的区别。人们有理由认为,前一个说法是不严肃的、草率的、偏颇的,而后一个检查结论,正是按照王岐山的要求,国资委纪委书记和此次检查涉及的中国铁建各级主管领导、纪委书记均签字背书报结果,才“确保检查不走过场”。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的“踏石留印、抓铁有痕”,人们都耳熟能详。这八个字自然可以看做是对作风建设的一般要求,但首先恐怕还是对监管主体提出的要求。如果检查监督失之于软、失之于空、失之于走过场、失之于形同虚设,那么监管主体的“印”和“痕”在哪里呢?而监管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监管制度建设不健全,即使虎头蛇尾,即使光打雷不下雨,即使不留下任何“印”或“痕”,也不一定会受到责任追究。从这个意义上说,签字背书不仅要在中央企业纪检监察系统推广运用,更应上升为一切监管的制度性规范,成为监管工作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支撑。

  把签字背书作为监管的一项制度加以确立,在初始阶段总不免有人为的痕迹,似乎是谁非要和谁过不去,而当其成为一种制度文化,就会成为人们行为的内在约束。不过,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签字背书的生命力,又在于“倒查”的不可避免性。也就是说,当这一制度确立之后,任何不负责任的监管主体,都将失去其逃避责任的可能性。(滕朝阳)

  作者是北京青年评论家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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