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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货运公司4人受贿270多万元 最高刑期15年

2013年10月22日 15:28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柳城县及城中区两家检察机关,在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下,通过缜密侦查,查实了广西中远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总经理谭如宁,及该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分公司”)经理钟鼎魁、出纳黄盛滔和会计蓝芳波4人受贿270多万元的事实。

  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4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分别对被告人谭如宁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对被告人钟鼎魁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判处黄盛滔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判处蓝芳波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并将上述受贿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举报查处贪腐案

  去年3月初,柳城县检察院接举报,中远分公司经理钟鼎魁通过与他人成立广西捷安公司和广西聚丰公司,独揽本公司运输业务,并利用亲戚账户,通过洗钱方式大肆受贿,并向上级中远公司总经理谭如宁行贿。

  柳州市检察院经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批准指定管辖后,部署城中区检察院与柳城县检察院联合侦办此案。3月21日,柳城县检察机关依法传唤钟鼎魁到案后,查实中远分公司出纳黄盛滔和会计蓝芳波也一并涉案。3月22日,城中区检察机关依法传唤谭如宁。刚开始,谭避重就轻,只承认自己收受了广西聚丰公司总经理蒙某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次日,谭被依法刑事拘留后,才如竹筒倒豆般吐出了其受贿全部事实。

  经检察机关查实,钟鼎魁和高某、钟某等人成立了广西捷安公司外,还和高某、蒙某、刘某等人成立了广西聚丰公司。从2009年起,广西捷安公司和广西聚丰公司为获取中远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多项运输业务,安排两公司代表高某开始向中远公司及其分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大肆行贿。谭如宁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其收受贿赂除其承认收受的3万元外,他还承认,自己于2009年至2011年间,分别在南宁市长湖路潮汕粥店、上岛咖啡店等地,分5次收受高某予以“好处费”46万元;于2010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分别收受钟鼎魁予以“好处费”3.5万元。

  后来,高某还代表上述两家公司,先后多次向中远分公司经理钟鼎魁、出纳黄盛滔、会计蓝芳波等人送去“好处费”。其中,谭如宁个人受贿金额为52万多元,钟鼎魁、黄盛滔、蓝芳波共同受贿210万多元,此外,钟鼎魁个人受贿10万元。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今年3月29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谭如宁身为受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人民币5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上述判决。

  同年5月17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钟鼎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出纳黄盛滔、会计蓝芳波等人,共同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且钟鼎魁还单独受贿10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同时,钟鼎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上级领导谭如宁行贿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

  两家一审法院依法分别作出判决后,被告人谭如宁、钟鼎魁、黄盛滔和蓝芳波等4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于近日分别对两案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两案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述4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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