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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无证“医师”获刑6年

2013年10月22日 16:37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一河南籍男子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海口秀英西秀镇卫生院签订了协议书,租住一房屋非法行医。其间,一名患者在其救治下发生过敏性休克,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近日,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6年。记者 刘凡静

  男子骑电动车摔伤,就诊时身亡

  2012年12月21日晚上9时许,在海口一工地务工的孙某骑电动车摔伤,后在宿舍工友的陪同下,到刘某刚“医生”的诊所就诊。

  刘某刚让孙某进入其卧室后,根据自己的诊断,给孙某注射了甲硝唑、磷霉素和维生素C。一个多小时后,孙某在输液过程中突然呕吐并昏倒在椅子上。孙某的工友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当晚,公安民警和120急救车先后赶到现场。120急救医生对孙某抢救了约几十分钟,孙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公安民警传唤刘某刚接受调查才知道,原来他是一个无证“医师”。经鉴定,孙某经注射了甲硝唑、磷霉素和维生素C后,出现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孙某去世3天后,刘某刚妻子向孙某亲属赔偿了1万元。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刘某刚亲属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无证“医师”非法行医获刑6年

  经查,2010年3月,刘某刚与西秀镇卫生院签订了《秀英区新海乡卫生院合作办医协议书》,并在租赁的原新海卫生院房屋内开设了一个诊所。但是,刘某刚并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0年4月,海口市秀英区卫生局对刘某刚租赁的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非法行医,遂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和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2年5月,卫生局对刘某刚作出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意见,并向刘某刚送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几个月后,卫生局再次对刘某刚的“诊所”进行检查,并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和没收药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刘某刚拒绝在告知书上签名。

  秀英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刚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被医疗主管部门多次予以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一人死亡,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构成非法行医罪。近日,秀英法院以刘某刚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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