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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被卖出后上路出事故 原车主被判赔3000元

2013年10月23日 09:36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已经报废的车辆被卖出后上路出了事故,承担责任的仅仅是驾驶员么?昨日,一市民拿着法院判决书告诉记者,他开着报废车上路出了事故,法院判转让报废车的车主也要担责。

  开报废车出事故 司机担全责

  今年上半年的一天,赵某开着轻型货车自南向北行驶在迎宾大道上,变更车道时与王某的轿车相撞,致使王某的轿车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在变更车道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且驾驶车辆为报废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赵某开的轻型货车原来是南昌市飞恒租车公司所有,该车强制报废时间为2012年1月份,且已被该企业申请了注销,发生事故时,该车已过报废期一年多。经鉴定,王某的轿车修复需花费1万余元。因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王某将肇事司机赵某和飞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方赔偿。

  法院判报废车原车主也要赔钱

  “因为车辆明显报废,飞恒公司还转让给我,法院就判飞恒公司负连带责任,赔王某3000元,但该公司一直拒绝见面,更不赔付,现在王某天天来找我,事情一天不解决,我就一天无法正常生活。”赵某告诉记者。

  随后,记者又致电王某,王某说,目前只拿到了赵某赔付的8000元,可修车总共花去了11000元,“我只能找肇事的赵某要剩下的3000元,飞恒公司我又不认识。”

  接着,记者联系到南昌市飞恒租车公司,负责人万经理表示会处理此事,“我们当时卖报废车给赵某,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合同中写明了出现任何事故不负责任。”万经理说,“但既然法院判决了,我们也会支付一部分费用。”

  经过记者协调,万经理承诺下周内一定付清3000元给王某。

  报废车出事故 原车主难逃责

  南昌市交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市交管局提醒,切勿购买报废的货车、工程车及农用车,虽然便宜,一旦出现交通事故,由于报废车没有保险,所有后果都要个人全部承担。(记者 刘星)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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