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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主体呈低龄化 涉案金额小等致受理难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0月23日 14:09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核心提示: 由于涉网犯罪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瞬时性等特点,而且此类犯罪始终处于案件高发、受害人的规模和涉及金额都十分巨大的状态,给打击和防范带来极大挑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网民数稳居世界第一,网络普及率达到44.1%。上网已成为公众工作和睡眠以外占时最长的活动,网络虚拟空间业已成为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社会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作案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空间。

  目前我国涉网犯罪形势严峻,《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显示, 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中国有超过2.57亿人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平均每天有近70万名中国网民遭受不同程度的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网络违法犯罪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890亿元,但2012年破获的涉网犯罪仅11.8万起。

  涉网犯罪案件可以理解为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刑法》规定的危害计算机信息安全犯罪案件;二是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进而实施的盗窃、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案件;三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组织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四是其他主要犯罪行为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案件。

  涉网犯罪的主要特点

  虚拟性、隐蔽性和瞬时性。网络上数字化的信息可被复制,而且不留痕迹,没有质量上的消减,不易被发觉,这决定了涉网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作案人在接受网络信息过程中不需要任何登记,可以通过反复匿名登录的办法,直奔犯罪目标,匿名和化名的大量存在,决定了犯罪的虚拟性;作案人在设计好入侵计算机程序后,可以轻触键盘,犯罪行为即可瞬间在任一计算机上付诸实施,表现为瞬时性的特点。

  团伙化、低龄化和超时空性。涉网犯罪案件,尤其是高发的涉网诈骗、网络淫秽色情、赌博、贩毒等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为团伙或集团作案。从2012年破获的网络犯罪看,犯罪主体低龄化的趋势越发明显。

  犯罪手法升级更新迅速。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以及网民防范意识的提高,涉网犯罪新手法不断涌现。如精心策划网络传销,通过“资本运作”、“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和“网络销售”等名称进行包装,对不知情的网民进行欺骗。一些犯罪嫌疑人还根据网络的热点设计新的手段实施犯罪,如2012年11月,杭州市公安局和淘宝网联合宣布破获淘宝网首例“恶意差评师”案。犯罪嫌疑人以给差评为借口向淘宝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其中嫌疑人杨某短时间内作案40多起。网络钓鱼也出现了“潜伏战”、“游击战”两种新的“钓鱼手段”,并且不断根据网络热点选择钓鱼对象。如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热播时,一些作案人假借节目组的名义制作钓鱼网站骗取用户信息;小米手机热销后,仅2012年5月、6月两个月,中国反钓鱼联盟就处理了56个仿冒小米手机的钓鱼网站。

  危害重、涉及面广。涉网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所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犯罪的危害性可能就越大,且危害性远非传统犯罪所比。例如网络病毒 “I LOVE YOU”就令全球损失了上百亿美元。随着社会对网络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网络犯罪已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犯罪问题,还可能危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

  涉网案件主要犯罪类型

  一是涉网诈骗类犯罪。2012年北京地区受理的涉网诈骗类案件,占全部涉网案件受案的93.9%,立案数占全部立案的96.9%,破案数占全部破案的83.1%,三个数据比例均居涉网犯罪之首。高发的涉网诈骗手段主要有:网购诈骗、QQ好友诈骗、中奖诈骗、“钓鱼”网站诈骗、招工诈骗、交友诈骗等。

  二是涉网盗窃类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方式,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事主有形或无形的财物、货币据为己有。目前较为普遍的涉网盗窃主要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诱使事主点击链接将键盘记录程序植入事主电脑获取信息,利用“黑客”手段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信息以秘密窃取事主财物等多种作案手段。

  三是涉网“黑客”类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四是涉网敲诈勒索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利用事主的相关信息,借机对事主进行敲诈勒索钱物的行为。目前较为普遍的是利用“黑客”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隐私等为要挟。

  五是涉网淫秽类犯罪。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利用互联网组织其他淫秽色情活动等。目前较为普遍的是开设淫秽色情网站;利用互联网组织、介绍卖淫;建立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等犯罪手段。

  六是涉网赌博类犯罪。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博网站招揽参赌人员加入,网站大多采用会员制,由于网站服务器多在境外,参与赌博人员采用信用卡投注或电话下注、电子转账等方式进行资金转移,给此类案件侦查取证带来较大难度。此外,目前部分网络游戏中正在衍生出一些变相的赌博游戏,涉及网络游戏服务、虚拟货币、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个环节,需要引起公众的关注。

  七是新型涉网类犯罪。是指近几年来新出现的涉网犯罪类型,较为普遍的是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利用互联网寻衅滋事;利用互联网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等行为。

  打击涉网犯罪案件面临的困境

  案件受理难。涉网犯罪案件通常存在单案涉案金额小、办案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以及受到人力、物力、财力、执法质量考核等因素制约,办案机关通常会以单个案件涉案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或以案件管辖范围不确定等理由不予受理,导致即使被害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案,案件也未能进入侦查程序,从而使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错失最佳侦查取证时机。

  何地立案难以明确。由于互联网具有超时空的特性,网络犯罪行为主体、行为发生地与现实社会的物理空间之间的关系具有多重性,其管辖权的认定上存在难度。在当前我国犯罪侦查工作“条块分割”的体制下,何地立案常常找不到具体明确的依据。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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