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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电动车遇事故 出示轿车驾照被扣12分(图)

2013年10月23日 15:06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李女士出示交警开出的处罚决定书

  电动车主感到“冤枉”,交警认为处罚有理有据

  昨天下午,家住登封市宣化镇的李女士反映,她骑着电动车在街上与一辆轿车相撞,自己受伤,最终交警认定轿车车主负全责,可没想到,骑电动车的李女士也被要求出示驾照,还被扣除12分。虽然事情已过去两个多月,但至今她仍感觉“冤枉”,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解释。

  事发

  骑电动车遇事故受伤,出示C1驾照被扣分

  7月28日,李女士一早起来送孩子上学,她骑着电动车行驶在街道上,后座坐着孩子,当行驶到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旁边时,轿车门突然打开,李女士当即摔倒在地,起来后发现孩子没事,自己脚面疼痛。随后,在小轿车内一女子的陪同下,李女士到医院就诊,轿车司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

  事后,李女士被确诊为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住院期间,交警到医院了解事发情况,并询问李女士是否有驾驶证,李女士没有多想,让家人将自己的C1驾照拿给民警。

  8月8日,她接到登封交警大队五中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轿车车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她还接到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女士被处罚200元,且驾驶证扣12分。

  “我骑着电动车,为何扣了我机动车驾驶证12分?”李女士左思右想,就是不明白,甚至一度猜测,“是不是轿车车主有啥背景?”

  解释

  电动车超标属机动车,处罚有理有据

  昨天下午,记者从李女士发来的处罚决定书上看到,处罚原因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违反交通法第99条第一项规定”。随后,记者联系上处理此次事故的民警王志宏,他解释说,李女士所驾驶的大运电动车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归类到机动车,需要摩托车驾驶证,但李女士的驾驶证为C1驾照,只能驾驶小型汽车,与其所驾驶的机动车车型不符,按照相关法规,扣12分,罚款200元。

  王警官还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没有驾驶证,则属无证驾驶,按交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但一般后果不严重也只是罚款。只要有驾驶证,即使没出示,凭身份证也能查到,不影响扣分。”

  记者查询发现,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也确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的规定。问题关键在,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认定上。

  延伸

  现状尴尬,呼吁规范电动车

  对此,记者采访了郑州市交警支队及下辖大队的多名宣传负责人,一提到这个问题,他们都有些回避,“电动车的具体分类,我也不好轻易说”。

  查询国家标准发现,电动轻便摩托车作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而区分两者的条件为,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若按此标准,郑州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大部分都应视为机动车,继而也应持有相应驾驶证,可现实是,持驾驶证的寥寥无几。

  记者致电郑州市交警支队法制科,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交通法上,只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分,车辆均按照这两类对照归类,道路上所谓的电动车不少都在机动车范畴,按法律应持有驾驶证,违法也应接受相关处罚。

  “现实是,电动车给市民带来很大方便,保有量也十分庞大,这种局面下,交警也很尴尬,一般没有明显违章或事故,交警不会检查驾驶证,但出现事故后,交警可能会让出示驾驶证,进行相关处罚。”这位工作人员坦承,法律的规定与老百姓生活的现实有一定矛盾,国家应该出台一些政策对电动车进行规范。 (大河报 记者张丛博文白周峰摄影)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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