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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将同事儿子勒死在美术室 司法鉴定引质疑

2013年10月23日 15:48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金坛一女教师在美术室勒死小学生”一案即将开庭

  3次司法鉴定均认定,杀人女教师患精神疾病

  去年12月12日,金坛城西小学一名女教师吴某将同事史某的儿子小凯(化名)勒死在美术室里,此案曾引发广大读者强烈关注。时隔近1年,该案至今没能开庭审理,原因是受害人家属质疑“杀人女教师患有精神疾病”的鉴定结论。目前,该案审理在即,死者家属决定不申请第4次鉴定,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

  案情回顾:女教师在美术室勒死12岁男生

  去年12月12日8时许,金坛市城西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凯被人勒死在学校美术室内。后经警方调查,嫌疑人是该校美术教师吴某。

  经吴某交待,她跟死者母亲史某有矛盾,怀疑史某将自己隐私泄露,怀恨在心。当天,吴某以教画画为名,将死者骗至美术室,用绳子将其勒死,而后逃离现场。事后,吴某被警方抓获。

  经审查,嫌犯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然而时隔近1年,该案却没能开庭审理,原因就是受害人家属质疑“杀人女教师患有精神疾病”的鉴定结论。

  争议焦点:死者家属对3份司法鉴定有疑议

  本月初,受害人家属突然在网上发帖,详细披露本案背后相关的一些细节,并在网上公布犯罪嫌疑人的3份精神病鉴定书,对这3份司法鉴定书提出质疑。

  2012年12月17日,案发第5天,镇江第四医院司法鉴定所应金坛市公安局的委托对吴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被鉴定人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建议强制治疗。

  第2次鉴定是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患有偏执性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被鉴定人对本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第3次鉴定机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鉴定结论与前两次在表述上“大同小异”:被鉴定人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动机现实,辨认能力存在,受异常精神状态影响,控制行为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能力。

  受害人家属提出,这3份鉴定结论存在明显差异及瑕疵。如第1份和第3份鉴定中称吴某患“偏执性精神障碍”,而第2份鉴定为“偏执性精神分裂症”。第1份和第2份鉴定中称吴某在“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而第3份鉴定中称吴某作案时“动机现实,辨认能力存在”。这些表述虽然差别甚微,但是其具体的含义却相去甚远,对案情的影响至关重要。

  死者家属:认为嫌犯另有作案动机

  据了解,虽然3份鉴定同属金坛市公安局的委托,但第1份鉴定是嫌疑人的家属提出申请,而被害人家属对第1份鉴定结论不服,才提出第2次鉴定。但对于第2次鉴定结论,被害人家属同样不服,这才又提出了第3次鉴定。

  被害人父亲王先生向记者透露,在第2次鉴定时,他曾提供了一份关于他妻子跟吴某两人现实矛盾的说明,但在作为鉴定依据的材料送交时,这份说明不知什么原因给搞丢了,事后也没有收到任何解释。

  在王先生及家人看来,这份材料至关重要。因为吴某在其“遗书”及第一次向公安机关供述中,提到自己作案的动机就是跟被害人母亲史某有矛盾,认为史某泄露了她的隐私。而王先生和妻子则认为,双方结怨是因为评职称时吴某偷走了史某的评定材料,史某在公开场合不点名地骂了吴某,吴某由此遭同事孤立,双方引发矛盾冲突。

  王先生认为,吴某一个对动机真相的“简单”掩饰,将案件引向了“歧途”。而办案机关没有注意到这一重要的作案动机,无视受害人家属要求补充调查的申请,导致安定医院鉴定时拿到的卷宗材料是不全面的、不真实的。

  律师分析:司法精神鉴定结论会影响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精神鉴定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刑事审判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患有精神疾病,可能会不负刑事责任。”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常州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殷强认为,单从这3份鉴定结论来看,被鉴定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殷律师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受一方当事人申请,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中,公、检、法都可以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相互之间不受约束。因为法律并没有对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标准和次数限制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个案件中出现多份鉴定。而在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完全独立,彼此不存在上下级之分。而且,上一次鉴定结果不作为下一次鉴定依据和参考,甚至两次鉴定完全独立。

  最新进展:不申请第4次鉴定,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

  王先生告诉记者,本月初,该案经常州市检察院起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曾一度向法院申请启动第4次鉴定,但后来跟承办人员沟通后决定先放弃第4次鉴定的想法,改为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但他要求,3次鉴定的所有鉴定成员都必须要出庭。这个申请最终被采纳。王先生还透露,目前法院方面正在跟鉴定人员联系。

  王先生说,他之所以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放弃第4次鉴定申请,一方面是担心前3次鉴定结论可能会影响到第4次的鉴定。二是正好今年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可以出庭质证。

  王先生称,他曾咨询过多位专家,都认为这3份司法鉴定存在很大的问题,但具体现在不会透露。到时在法庭质证环节,他会跟鉴定人员当庭质证。

  本案开庭在即,本报会对案情进展做及时跟踪报道。(殷益峰)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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