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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抢劫905元 拒捕咬伤民警获刑12年

2013年10月23日 19: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德10月23日电 (曾鸣 叶茂)男子以“借钱”为名,数次持刀抢劫路人共计905元,并持刀拒捕咬伤、割伤民警。福建宁德市中院23日披露,维持柘荣县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王某退出非法所得905元;没收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15时许,广东籍男子王某窜至柘荣县双城镇一儿童服装店,向女子范某“借钱”,并把身上衣服拉链拉开,露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强行抢走范某现金370元。

  同月9日1时许,王某以乘坐曾某驾驶的出租车之机,持菜刀向曾某“借取”500元。当时,王某只搜到350元,抢走车辆营运证、上岗证、车税证等证件。案发后,上述证件已还给曾某。

  同月13日19时许,王某尾随女子杨某,并持菜刀顶在杨某小腹处,抢走杨某现金185元。同日21时许,柘荣县公安局接警后,指派民警陈某、包某等人对王某实施抓捕。

  在陈某、包某等人遇见王某后,当即表明警察身份进行抓捕,王某持菜刀抗拒抓捕,并咬伤、割伤陈某的手。经鉴定,陈某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持械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905元,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裁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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