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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从重处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

2013年10月24日 14: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0月24日电 (记者 阚枫)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规定,针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等犯罪,《意见》第26条要求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针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等犯罪,《意见》第26条要求从重处罚。只要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从重处罚。

  《意见》指出,强迫幼女卖淫的,则要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引诱幼女卖淫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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