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将老太太撞伤 收养人被判赔偿
因收养的流浪狗将老太太撞伤,王青(化名)判赔偿29000元。但因家庭困难拒绝支付,最终王青落得个被强制拘留7天的结果。对此,海淀法院提示爱狗人士,收养流浪狗也要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一旦对他人造成伤害也要担责。
喜欢狗的王青收留了一条流浪狗,一天出门时,王青照例将狗托付给邻居李明(化名)照看,李明遛狗时,没想到狗突然冲出大门,将遛弯的王老太扑倒在地,王老太因伤势严重被送进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当时,李明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随后,王老太与王青、李明就赔偿事宜始终协商未果,便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王青、李明共同赔偿王老太各项费用3万元。二人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由王青赔偿王老太29000元。但王青却迟迟不履行判决。原来,王青离异后一个人带着女儿住在前夫的房子里,经济条件不好。执行法官冻结了她的银行账户,又与她多次谈话,此后王青答应每月还款500元,但在还了9000元后就不再继续。最终,法院对她采取了拘留7天的强制措施,并要求其继续履行赔偿。
■法官提醒
谨慎收养流浪狗
针对这一案件,法官表示,好心收养流浪狗应当受到表扬,但收养后即成为动物的饲养人,所以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上述案件中,王青收养了流浪狗是饲养人,李明受王青之托是狗的管理人,因这条狗造成的伤害,二人均应承担责任。二审中,双方变更为王青一人承担责任,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王青未能履行法院判决,法院依法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对住处进行搜查和拘留等强制措施。所以提醒爱狗的人士,在收养流浪狗时,一定要对狗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否则一旦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也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