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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严惩官员性侵儿童是种进步

2013年10月25日 11:00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性侵男童的犯罪也很突出,在司法定罪量刑时可能面临“男女有别”的困境。如何将男童更平等地纳入刑事司法保障体系,还有待于更高位阶的立法调整。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和加大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两大方面,作出了比较全面细致且针对性强的规定,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利益确立司法底线。

  《意见》在内容上体现出了司法因应社会需求的特点,在规则层面上对以往诸多饱受争议的性侵儿童犯罪予以回应。《意见》既明确了具体规则的适用,为各地司法机关提供统一可操作性的准绳,也针对近年来案件中反射出的民意诉求,在刑事司法惩治上更加周延细密。其进步之处在于:一是体现了对年幼儿童的

  绝对保护主义原则。《意见》严格区分了受害人的年龄阶段,只要受害人不满十二周岁,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是幼女,都一律以“明知”予以入罪。同时,明确受害人中若为“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将对性侵者从重处罚,此规定体现出对“弱者中的弱者”的最高限度保护。

  二是明晰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嫖宿幼女罪近年来饱受批评,原因就是公众担心实质性强奸幼女的范围,会被行为人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应有的罪责。为此,《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罪论处。这意味着刑事司法不再以是否给付金钱财物来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从而有力回击了现实中一些人强奸后以金钱作为逃脱重罚的手段。

  三是提出了对特殊犯罪主体的从严惩治。《意见》将犯罪主体为“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等,列为强奸、猥亵犯罪从重处罚情节,因为这些人可能会基于职务便利进行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大。这既是对“校园性侵”和“官员强奸”案件高发的因应,也体现出对司法这些特殊主体犯罪的最低限度容忍。

  面对中国2亿多儿童,刑事司法要确立起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正义屏障,显然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例如,《意见》总体上仍将对儿童的保护主要放在了女童身上,虽然很多用语都是“儿童”或“未成年人”,其中就包括了对男童权益的保障,但是受社会观念影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受到有力惩治的多为针对女童的性侵犯罪。从现实情况看,性侵男童的犯罪也很突出,但在司法定罪量刑的时候就可能面临“男女有别”的困境。如何将男童更平等地纳入刑事司法保障体系,显然还有待于更高位阶的立法调整。(评论员兵临)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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