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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提升司法追责效率乃捍卫幼女权利前提

2013年10月25日 13:2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从重处罚;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一段时间以来,性侵幼女案频发,已成正常社会不可承受之重。此番,最高法等联合发布针对性《意见》,显然意在以法理层面的正本溯源,来为未成年群体构建最坚实的维权地基。

  通观此次《意见》的行文措辞,其所传递的最强烈信号,乃是宣示了对幼女的“绝对保护”。在此背景下,今后案件审理环节,犯罪嫌疑人辩护难度势必陡增……须知,这绝非是“重典治乱”逻辑,而是综合考虑到,性侵幼女事件中双方的行动力、认知水准、举证能力等等因素,而预留的理性倾斜。

  法律既是对稳定道德观的确认,更是一套提供明确预期的缜密规则体系。最新的《意见》,相较于旧有文本表述,纠偏补漏之意味可谓十足。比如,“不以给付金钱财物与否,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一类说法,显然是一种很有价值的修正。因为,在过往“嫖宿幼女罪”,已一再成为犯罪者谋求减罚的后门。故而收缩该罪名的适用范围,对相关案件中的司法追责,注定是一大利好。

  《意见》的出台,必将导致嫖宿幼女罪的弱化。一方面该罪名被边缘化,从而事实上成为,极少会用到的例外条款;另一方面,环绕“幼女性侵案”的法律架构归一化,以“强奸罪”为主线的诉讼秩序,被进一步确立。经此梳理之后,警方破案、检方起诉、法院审判都变得更为简单和明确。更重要的是,法律体系实现了逻辑自洽和清理完善。

  凡此种种,《意见》所流露的人文关怀,以及对司法追责高效化的努力,对于捍卫幼女权利,都定然是一个好的开始。(华西都市报评论员 蒋璟璟)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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