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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土地10余亩 村官贪污被判刑11年

2013年10月25日 13:59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10月24日,记者从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兰州新区中川镇北坪村原村委会主任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土地12.64亩划归自己名下,贪污赃款193190.72元,法院判决,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偷梁换柱瞄上征地补偿款

  据检察机关调查,2011年,兰州新区建设如火如荼,征地拆迁工作成为重点工作。时任中川镇北坪村村委会主任的李某某,协助政府丈量及制作征地补偿花名册工作。当时征地流程,由国土局丈量北坪村所有征用土地的总面积,然后由村委会召集被征用土地涉及的所有农户,协商后再对每个农户的土地进行丈量。在进行征地工作时,李某某负责北坪村一社、二社的土地丈量工作,他在二社有耕地6.784亩,另有1.5亩土地与二社其他村民有争议,这其中有四亩土地李某某卖给了赵某,在二社的征地补偿花名册上便没有了李某某的名字。然而,李某某利用自己制作征地补偿花名册的工作之便,将一社集体土地12.64亩据为己有。

  谎称冒领是为垫付公益事业

  2013年10月12日,案发后,永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法庭上,李某某对自己冒领补偿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为了逃脱法律制裁辩解,自己在担任北坪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曾垫资支付了北坪小学的各项公共事业开支10万余元。因此,这笔冒领的款项应该算是补偿,而不能认定为有罪。同时,他还辩解,分户丈量及造册的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行为,而非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将一社集体土地划归自己名下行使的是一社社长之责而非村委会主任之职,所以自己并不构成贪污罪,而是职务侵占罪。

  村官贪污被判刑11年

  永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兰州新区征收北坪村土地过程中,时任北坪村村委会主任兼一社社长的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一社的集体土地12.64亩划归自己名下,虚报冒领8.356亩土地征地补偿款186505.72元和8.356亩青苗补偿款6684.8元,共计193190.72元。永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虚报征地面积冒领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虽然李某某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向北坪小学垫资支付的事实客观存在,但不能折抵其贪污犯罪的事实。2013年10月17日,永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1年。记者仇彬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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