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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正被感知更需冲破“三重门”

2013年10月25日 14:0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程序阻隔了真实,法理阻隔了情理,媒介阻隔了沟通,司法虽公正,却难以被社会公众感知,这是司法公信面临的现实困境。

  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的内在要求,是司法获得公众信赖的基础和前提,正所谓“不公正,无公信”。但是司法公正仅是司法公信的必要条件,要从公正司法中衍生出公信司法,还必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有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全国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一直稳定在约90%的高位,而申诉率也呈逐年下降趋势。然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却并未因裁判公正而相应增强,相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存在扩散、蔓延的可能。因此,有必要探讨“有公正、未必信”这一现实困境背后的深层原因。

  原因之一:程序阻隔了真实,公正难以被看见。“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要求法官具备“明察秋毫”的本领,以使案件真相大白、水落石出,这是发现真相并向当事人有效揭示真相的能力。正所谓“没有真相就没有公正”。然而,司法作为一种事后性权利救济机制,其自身的结构性特点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官发现真相的过程和结果。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三角结构”,决定了法官获取的“真相”主要依赖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相互“竞争”与揭示。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均具备较好诉讼能力的前提下,法官才可能有效揭示案件真相,保证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真相。问题在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地区性差异很大,贫富差距悬殊,这一国情反映到司法领域,便是社会公众获取法律资源的能力相差悬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虽有所增强,但民众对传统诉讼观念的更新并未及时跟上司法制度设计的“现代化”步伐。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多数群众对复杂的法院诉讼程序和基本的法律语言缺乏足够认识,不能完全适应法律诉讼的竞技性要求。这就导致经济能力和诉讼能力较弱的群众很难通过“对抗式”的法院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无法认同“法律真实”和客观事实相悖之下所作裁判的公正性。

  原因之二:法理阻隔了情理,公正难以被理解。“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立法如此,司法亦是如此。我国的法治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法律还没有成为社会评价是非对错的最高标准,并且很多社会纠纷也远非法律所能够有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标准仍然是一种包含了情理、道德和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复合标准,其中法律标准并不是唯一标准。多数情况下,公众不仅不可能,也往往没有耐心去理解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思维,他们倾向于按照自己生活的常识、常理、常情来评判是非对错、公正与否。裁判不是一个单纯的行为,而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将裁判结果仅仅视为法律逻辑推理的产物,还要综合考虑政治、社会、伦理、文化等因素,从全局出发统筹协调好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复杂关系,说透法理背后的事理和情理,使得天理、国法和人情相统一。司法工作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更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如果没有人民群众对法律、法治的理解、遵守和参与,依法治国就难以推进。不顾群众感受的单纯在“法律上正确”的司法裁判,不仅无助于司法公信的树立,而且会严重伤害到社会公众的“司法感情”。

  原因之三:媒介阻隔了沟通,公正难以被传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一种与“信访不信法”相类似的现象是“信网不信法”。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特别是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广泛应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特别是司法个案更加关心关注,任何司法个案的审判执行情况,任何法院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都可能成为舆论焦点和公众话题,甚至可能被误读、被炒作,被某些情绪化、非理性舆论左右,稍有不慎就会对法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一方面,少数法官司法作风不正,司法行为不规范,工作方法简单;个别法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出现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败坏了法院的声誉和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一些法院缺少必要的媒体素养,不善于同媒体打交道,缺少对审判执行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的整体协调、统筹规划,长期被动应对,导致生动鲜活的执法办案实践无法向社会充分展现,一旦出现舆情往往疲于应付,效果不佳。可以说,由于与媒介缺少良性的沟通互动,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无法在人民群众中有效传播,司法公信的内在品质无法通过有效的传播途径向社会传达并被认同。(王信芳)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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