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被告多次辱骂法官被罚5000元 法院称处罚有依据

2013年10月25日 14:34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法院向杨某开出的罚款决定书 供图

  “我只是声音大点,怎么可能辱骂法官,请他们做出合理解释。”因一起借款纠纷案败诉的杨先生称,前天下午他到呈贡区法院递交上诉状,与书记员、法官发生争执,被法院罚款5000元。杨先生认为该处罚没有事实依据,昨日下午,他已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法院称,杨先生侮辱、威胁工作人员,有损司法权威,法院依法作出合理处罚。

  被告两次缺席

  电话中辱骂法官

  36岁的杨先生是呈贡人,今年年初,他和前妻收到一张呈贡区法院的传票。起诉他们的是前妻的父母,理由是杨先生和前妻在离婚前,从2004年到去年共拖欠岳父母8.7万元,要求他们返还。

  主审该案的潘法官介绍,今年6月杨先生递交答辩意见后,领了传票。该案原定于7月9日开庭,杨先生却缺席,书记员打电话给他时,他称要种菜,并对书记员一番辱骂。征求原告同意后,该案又延迟至8月20日开庭。开庭前,法院工作人员拨打杨先生电话,但其言语不堪入耳。法庭作出缺席判决,判处杨先生和前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潘法官说,法院宣判后,多次打电话让杨先生来领判决书,但杨先生不仅辱骂办案人员,还打办公室电话来侮辱法官。法院已经向他多次表明,不服可上诉,但杨先生并不听。

  一周前,杨先生收到了法院判处他败诉的判决。

  败诉后到法院质问判决依据

  再次辱骂法官

  认为判决不合理,前日下午3点,杨先生找到该法院民二庭一名书记员,询问判决其败诉的理由。 “这个借条是伪造的,请你们核实清楚。”翻开卷宗后,杨先生看见了一张落款名字为他和前妻的借条,想夺走书记员手中的卷宗,但被制止。随后双方发生了激烈争执,法院对杨先生作出5000元罚款,他也当场缴纳了罚款。

  潘法官介绍,前天下午, 杨先生来法院质问判决依据,“他说要上诉却没提交书面上诉状”。当书记员翻开卷宗中的借款凭证时。杨先生情绪很激动,并来抢夺卷宗。“这份证据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害怕他毁灭证据,给他看了一眼,却不敢交给他。”潘法官说,看完后,杨先生对签名予以认可,但对借款明细持异议。接着提高嗓门,在走廊内破口大骂。随后,法警将他带到问询室。

  “若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对司法人员进行辱骂、侮辱,按规定可拘留或罚款。”潘法官说,经劝导后,杨先生向法官鞠躬道歉,并写下书面悔过书。考虑到他的悔意,最终法院对他作出5000元罚款的决定。

  呈贡区法院对此事的罚款决定书中显示,法院在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杨先生多次在电话中辱骂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并于前日又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杨先生罚款5000元。

  而杨先生则一口咬定没有辱骂法官,并于昨日下午向该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目前法院已接收复议申请。

  律师观点

  法院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妥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中规定,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者,可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2条也规定,对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可追究刑事责任或予以罚款、拘留。

  “若杨先生辱骂法官的行为确实存在,法院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妥。”王强认为,该案正处于上诉过程中,也是诉讼过程的一部分。虽然前日并没开庭审理案件,但杨先生扰乱法院正常的办公秩序应予以处罚。若对借款证据不认可,可申请鉴定或对该案提起上诉。

  王强说,哄闹法庭常出现在基层法院,很多以训诫处理为主,但因违法成本过低,很难提高法治秩序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建议设立“藐视法庭罪”。除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定罪外,也应对庭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款

  侮辱司法人员可拘留或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

  一男子败诉辱骂法官被拘留15日

  通过搜索,国内也有一些案件当事人辱骂、威胁法官的事例,当事人多数被处以司法拘留。今年6月份,山东莱州法院对一起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当事人给予15日的司法拘留。

  刘某是一起借贷纠纷案件的债务人。原告王某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3000元,并提供了刘某亲笔书写的借条。刘某坚称该笔债务是与原告玩麻将所欠赌债,不应偿还,但是未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莱州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刘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3000元。因不满判决结果,刘某竟然连续多日通过电话辱骂法官。

  刘某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莱州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

  记者 周婷婷(都市时报)

【编辑:燕磊】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