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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待“重典护幼”驱散童年梦魇

2013年10月25日 15:38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将联合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内容强调“从严惩治,从严执法”,严惩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2版)

  性侵幼女案件的频发,让童年的光阴充满恐惧的色彩。在深重的民意焦虑下,法律的利刃终于露出了它应有的锋芒。斩断那些伸向幼童身上的魔爪,让童年告别性侵的梦魇,早已是极其紧迫甚至危急的命题。

  从发布的“意见”来看,尽管有些姗姗来迟,但护童心切可见一斑。尤其是将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以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等七种行径列入从重处罚情节,深受民众关切。并且,“意见”还极大明确了“明知”的定义: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如此,压缩了性侵者以“早熟”作为狡辩的空间。

  司法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努力和进步固然值得肯定,但须知儿童权利的每一寸失守,都很可能成为社会及未来的伤痕。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依旧任重而道远。基于此,在零容忍的“意见”发布之时,更应该反思:在不断修缮的法律和制度中,还有哪些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失陷的漏洞。

  不少人也发现,饱受诟病的“嫖宿幼女罪”在“意见”中还是存在的。必须承认,“意见”并无权力决定它的去留,而是需要经过更加严谨的立法修法程序。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尽管“意见”为防止性侵者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罪责,想方设法进行防范,但须警觉:此恶疮一日不消除,那么或意味着它难免制造伤害和隐痛。借此之机,也再次呼吁:希望立法机构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

  像保护眼睛般保护孩子。未成年人的世界不但要重典以保护,更需要法治更加无微不至的呵护。重典尽管能够发挥震慑和惩戒作用,但对于纯真的孩子世界而言,更应该防范漏洞存在让为非作歹者趁虚而入。黑暗力量对孩子世界的侵袭,大多时候都是“蚕食”,而非“鲸吞”,而要避免未成年人权利在“蚕食”中崩溃,最好的办法就是用心地去发现每一个漏洞并及时堵上。

  重典之下,也许能够极大可能地驱散在童年世界的性情梦魇。但“极大可能”还远远不够,以未来之名,应该让每个孩子都在阳光下快乐地成长。时言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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