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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把车送去修理厂 修理工未上缴钥匙车被盗

2013年10月28日 09:58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余某将车送到丁某的汽修厂维修,余某随手将车钥匙交给了汽修厂修理工兰某。兰某没将车钥匙上交前台。万万没想到,当晚,车就神秘被人盗走了。丁某赔偿余某四万多后,将兰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丢车损失。10月26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于洪区人民法院获悉,兰某对车被盗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三成损失。

  送去修理结果车被盗跑了

  今年4月19日下午,余某将自己的车辆开到了丁某的汽修厂,停在了汽修厂门前。余某将车钥匙交给了汽修厂的修理工兰某,让他把车门把手修理一下。修理工让余某第二天来取车,余某随即离开了。

  4月20日一大早,余某来到汽修厂准备取车,结果却发现车被人盗走了。据了解,兰某将车辆修好后,并没有按规定将车钥匙交到前台。“我修完车,一忙活,忘记拔没拔车钥匙了。”兰某也说不清楚车钥匙的去向。余某于是报了警,警方介入调查至今尚未破案。

  随后,汽修厂负责人丁某拿出四万五赔偿了余某的损失。随后,丁某越想越生气,认为丢车是因为兰某没有将车钥匙上交,导致小偷直接进入车内将车开跑了。丢车的损失应该由修理工兰某承担。兰某不同意。丁某于是将兰某告到了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兰某赔偿自己损失。

  雇员未交钥匙担三成责任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兰某将车辆修复后,应按照规定将该车钥匙交付给前台,因疏忽大意未交付钥匙,而造成车辆被盗,可以认定兰某对车辆的被盗存在重大过失。丁某作为修理厂的个体业主对于车辆具有保管责任,其未做到管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也存在重大过失。

  丁某和兰某系雇佣关系,丁某作为雇主,在车辆被盗原因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先行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对雇主赔偿损失后是否有权向雇员追偿,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并参照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存在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害,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近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对丢车承担主要责任,兰某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确定兰某承担三成赔偿责任,即赔偿丁某13500元。(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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