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离职后发帖批评原单位 侵权赔款2000元
2013年10月28日 10:42 来源:银川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记者从贺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我区首例名誉权网络侵权案达成和解协议。
据了解,被告李某曾系原告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李某于2013年3月在宁夏某网站的论坛上,用其注册的网名发表了多篇关于原告公司的帖子,包含“没有诚信”、“欺骗客户”、“公司业务全贺兰县最慢”等内容,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评论,使原告公司的名誉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原告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删除网络发帖、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主审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认为该案件是一起以网络为媒介的新型名誉权侵权案件。网络是一个传播速度快、公开范围大的新媒体,侵权一旦成立,造成的影响往往会成倍放大,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被告李某系22岁的女青年,涉世未深,发帖行为是一时冲动。在法官的批评与教导下,被告李某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主审法官的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李某删除网络中的相关侵权文字、在原发帖网站中发布致歉信,并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记者 蒋宏宁 通讯员 盖焱)
【编辑:柳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