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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枪非法拘禁前女友 原系“毒鸳鸯”金钱纠纷

2013年10月28日 10: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德10月28日电 (曾鸣 叶茂)福建宁德市中院28日披露,该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非法拘禁案,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连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人民币。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连某与张某原系情侣,两人分手后,连某存于张某银行卡内的69900元存款被张某取走。2012年7月8日6时许,连某纠集吴某持枪支、仿真枪和匕首找到张某,连某对张某进行威胁、殴打,逼其还款。此间,张某的闺蜜陈某打电话求助,被连某制止并殴打。

  随后,连某和吴某将张某带至宾馆,连某在房间内再次殴打、谩骂张某,逼其还款,直至当日12时许,得知陈某等人报警后才让张某离开。

  警方破案时,得知涉案3人均是毒贩,顺藤摸瓜破获一起贩毒案。经查明,2011年至2012年7月27日,连某共贩卖冰毒472.987克,麻古0.0263克;张某贩卖冰毒共计29.5克,其中帮助连某贩卖1.5克冰毒;吴某贩卖冰毒4.5克。

  法院审理认为,连某、张某、吴某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连某、吴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连某持枪械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辱骂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张某未经同意取走连某存款,就本案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连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而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连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张某贩卖1.5克冰毒系帮助行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连某、吴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连某以贩养吸,被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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