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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撞人事故频发 防护网漏洞遭质疑

2013年10月28日 15:2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老人早晨穿行高速公路被当场撞亡,其遗嘱抚养人起诉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赔偿12万余元。日前这起案件在平谷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通过对3年来本市法院审理的高速公路撞人案的统计,发现行人违规系高速公路发生撞人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保险公司、司机或高速路公司,多数要在此类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界人士认为,高速路公司及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行人违规上高速的管理力度。

  庭审

  调查

  多数案件 高速路管理者被判赔

  老人穿行高速被撞身亡

  记者通过对本市法院3年来涉及高速公路撞死行人案件的统计梳理,发现行人违规上高速系此类事故的主要原因。

  2010年至2013年本市法院审理的9起高速路撞人索赔官司中,行人被撞的原因,排在首位的是一些行人为图方便,穿越护网漏洞、攀爬护栏或者骑车上高速,结果被撞身亡。其余原因依次有,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在高速路上旁观结果被撞;醉酒路人误上高速路;智障人闯入高速路;两口子因为闹别扭,下车在高速路上吵架;流浪汉或者老人为捡垃圾、瓶子上高速被撞等。

  上述案例中,行人上高速被撞后绝大多数当场身亡,也有极个别受重伤者。行人的家属一般都会得到保险公司或者司机的赔偿。

  对于被撞行人家属或者司机起诉高速路公司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多数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高速路公司予以相应赔偿,主要原因是法院认为高速路公司在管理上有疏漏。

  但也有不予赔偿的案件,比如一名年轻人因为抄近路上高速,被撞身亡后,其家属认为高速路护网有破损,状告高速路公司并索赔,但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

  2013年1月22日凌晨4时25分许,李某驾驶货车行驶在平谷区京平高速公路上,当其行驶至进京方向47公里加200米处,忽然看到前方的公路上出现一个人影。由于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快,李某驾车躲闪不及,闯入高速的行人当场被撞飞。由于被李某驾驶的货车撞伤,72岁的平谷老人李连某经抢救无效于2月7日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老人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

  李连某生前曾结过婚,但后来离婚,也没有子女,由侄子李自某、侄媳妇韩某抚养。李连某去世后,李自某夫妇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0余万元。

  李自某夫妇又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6257.4元。

  现象

  行人闯高速引发事故 后果惨烈

  记者采访了曾经代理过北京南六环撞狗案的北京博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博今律师。南六环撞狗案是国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因维护、管理瑕疵被判赔偿的首个案例。该案事发于2004年,一条狗闯入高速路,司机为躲避狗撞上护栏并当场身亡,法院判决首发公司赔偿司机家属27万元。

  刘博今律师告诉记者,打完这个官司后,每年他都会接到全国各地涉及高速路撞人事故的案件,最严重的一起案例,由于众多乘客围观高速路上车辆追尾,造成十余人死亡,从这些案件来看,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是行人违规,但高速公路的管理漏洞也相当大,问题主要集中在护网破洞的修补以及是否履行警告义务等。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司机很难注意到路上是否有行人,但按照法律规定,即使司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在他代理的很多案件中,肇事司机的惟一过错即是超速行驶,但因此导致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数额大幅提升。而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高速路公司的管理没有到位,比如路面结冰并没有及时清理,或者高速路上出现废弃轮胎,结果均导致了汽车撞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

  穿行让管理者防不胜防

  在法庭上,原告方的律师称,考虑到双方的责任比例,要求被告承担56%的比例,即赔偿12.6万余元。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则称,被告并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不应该承担责任,与死者也没有利害关系。死者进入高速公路,是造成本案的前提,按照法律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如果进入高速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已经尽到了道路管理和养护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和赔偿责任。

  李连某凌晨为何进入高速公路?原告方称,老人每天凌晨有早起遛弯的习惯,事发地点附近有一处安全防护网,上面有一处漏洞,行人或动物都可以从中穿行。事发前,附近也曾经有一位老人因上高速路被撞身亡。

  “通过这个洞老人能直接进入高速路。”原告方律师认为,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应该对穿行高速的行人进行阻止,当行人进入后,应该采取相关措施将其带离高速公路。但被告方并未尽到管理义务,才造成李连某的不幸去世。

  法官问被告是否在高速公路上设置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及相应的警示标识?被告律师表示要回去核实情况。随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首发公司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在高速路附近居住的村民为了通行方便,随意穿行高速,管理者防不胜防。“我们有监控探头和巡视人员,但没有执法权,不能处罚。”被告律师认为,如果正常人随意穿行高速,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建议

  法律界人士认为,高速路的收费性质应该属于服务合同,行车人在高速路上交费通行,其购买的是一种安全高速行使的条件,高速路应该提供安全畅通的行车路况。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一旦被告上法庭,除非管理部门能够证明,他们已经穷尽了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否则,很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交通事务部巨晓平律师认为,高速公路按照设计要求,应该实行全封闭管理。如果行人从高速路边的涵洞或者护网漏洞违规闯入高速,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高速路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并非所有事故都有高速公司的责任。巨晓平律师认为,如果违规行人是具备自理能力的正常成年人,对于危险情况能够意识到,却没有采取注意义务,翻越护栏违规进入高速路并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高速路公司在管理上并无瑕疵。如果行人通过高速路隔离设施的破损处进入高速路,那么高速路公司的责任相应上升。如果是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通过高速路隔离设施的破损处违规上了高速路,高速公路管理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剖析

  刘博今律师认为,高速路公司应该加大公路巡防的力度,发现护网有漏洞应该迅速修补,对于行人违规上高速路,也应极力劝阻并报警。而交通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巡逻力度,设置监控探头,对高速路的重要部位进行监控。刘律师通过亲身感受,发现国内的高速路上很少有交警驾车巡逻,一般都是在固定位置上执法检查,如果高速路上出现行人违规穿行,很难得到交警的及时处罚。

  记者了解到,发达国家由于高速公路的发展历史悠久,其管理制度也相对完善。如美国高速公路非常发达,各地都有专门的高速公路巡警队伍,24小时在公路上驾车巡逻,一旦发现司机违规,立刻打开警灯高速追赶肇事车辆。对于违规上高速的行人或者动物,也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违规者及时带离。而且在美国,行人上高速公路是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非常严厉。 (记者王蔷)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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