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两名男子强奸17岁弱智少女 致其怀孕产下男婴

2013年10月28日 19:46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两男子先后与一名17岁弱智少女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产下一男婴。记者今日从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检察院获悉,该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尚某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审理查明:董某、尚某均是谷城县人。2011年7月一天下午,董某在谷城县城关镇“世纪广场”处见玲玲(化名,女,17岁)与人讲话时言行举止不正常,便走到玲玲跟前与其闲谈。当得知玲玲住在谷城县某镇后,董某起了奸淫之心。次日上午,董某在广场再次见到玲玲后便将其引到了自己租住的房内,并同其发生了性关系。后董某多次与玲玲发生性关系。

  2011年8月的一天,董某带玲玲到朋友家做客时,被告人尚某见玲玲呆傻,遂起奸淫之心。在见到董某因举止不端而殴打玲玲后,尚某上前将董某打跑,并对玲玲说“你跟我走,我不打你”。随后,尚某将玲玲带回自己家中,同其发生了性关系,后又将玲玲留置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2年3月,玲玲的姑姑发现其怀孕,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董某、尚某被抓获归案。审问中,尚某拒不承认与玲玲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同年10月,玲玲产下一男婴,经鉴定为董某和尚某的生物学后代。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尚某才对事实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尚某明知妇女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分则中有关条文解释,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强奸罪,考虑到董某在案件审查中认罪态度较好,相比尚某减轻处罚1年零6个月。(完)(见习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涂乾蓉 石国艳)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