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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男引诱幼女无罪引争议 检察官详解高法新规

2013年10月29日 09:08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出台意见,严惩性侵幼女以及校园性侵等行为。意见全篇充满着从重、从严的字眼,但惟独2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条款立即引发争议,“‘偶尔’、‘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网友们大呼不解,普遍认为这一条款不妥,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此,西城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乩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高法新规进行详细解释,他认为,如果少男与幼女不相识,采取引诱手段甚至是暴力手段,也应认定为强奸。

  争 议:少男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为何无罪?

  检察官:青梅竹马你情我愿不应判罪

  鉴于部分性侵害犯罪的低龄化特点,高法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胡乩生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刑罚时本身就应当减轻处罚,所以该意见27条并没有违反上位法规定。

  胡乩生举例说道,假如两个少男少女从小一起长大,也就是青梅竹马,男孩稍大两岁,当男孩到了15岁,女孩13岁的时候,也许受到影视、广告等外界影响,两人情窦初开,有了性好奇,女孩在自愿情况下和男孩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如果引用刑法制裁,对男孩不公平且过于严厉。“我个人看法,这种情况应该仍在教育范畴。”

  胡乩生特别指出,如果两个少男少女本身不认识或者不相熟,女孩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极低,如果男孩采取引诱手段,即使没有使用暴力,也应认定为强奸。

  争 议:“偶尔”如何界定?

  检察官:男生纠缠女生继续发生性关系不属“偶尔”

  法条提到“偶尔”发生性关系,那“偶尔”该如何理解?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主要由司法机关自行把握。”胡乩生介绍,比如一些法律规定“多次”犯罪,这里的“多次”一般都套用盗窃罪的定义——一年以内三次以上犯罪为多次。

  “我理解‘偶尔’的频率、次数应该非常少。”胡乩生认为,如果发生一次性关系后,男生纠缠女生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发生性关系,就不能以“偶尔”定性。此外,他认为,“偶尔”还应当是一对一的关系,如果一个男生和多个女生“偶尔”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推断该男生有犯罪故意,已经造成社会危害,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争 议:什么算严重后果?

  检察官:导致幼女父母离婚也算后果严重

  法条中所称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引起争议,什么才算“轻微”,什么才算“严重后果”?

  胡乩生分析说,应该考虑性行为对女孩身体伤害、精神伤害和对女孩家庭伤害三个方面后果。没有给女孩造成身体伤害是基础,一旦女孩构成轻微伤,男孩都应该被追责。此外,女孩的精神、心理也要得到保护,假如发生性行为后,女孩出现了精神抑郁、厌学,甚至价值观扭曲,开始出入娱乐场所等,都应认定后果严重。

  “家庭也是司法机关考虑的重点。”胡乩生认为,也许幼女不懂事,觉得性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但是父母痛苦不堪,互相指责或者内疚没有保护、教育好女儿,由此导致离婚、父母精神失常或自杀,都应该认定为后果严重。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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