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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妻子借11万供女儿 未离婚丈夫须分担

2013年10月29日 10:18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为让女儿顺利出国留学,刘某以夫妻的名义从他人手中借了11万元。然而,到期后刘某却无力偿还,债主将刘某夫妻起诉到法院。刘某的丈夫称两人分居已有四年,借款时自己不知情,应由刘某自己一人偿还。10月28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于洪区人民法院获悉,虽然刘某借款时夫妻正处于分居状态,但这并不妨碍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分居期间妻子为女儿借了11万

  2012年8月,刘某的女儿出国留学签证和入学通知书已经下来了,但巨额费用让她一时无法承担。于是,刘某拿着他们夫妻名下的两套房产证,去找朋友借钱,证明他们有偿还能力。朋友同意借给她11万,刘某拿到钱款后以夫妻的名义给朋友打了张借条。因丈夫没在现场,刘某替丈夫在借条上签了名。

  然而,借款到期后,刘某却拿不出钱来偿还。无奈之下,朋友只好拿着借条来到于洪区人民法院将刘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11万元借款和1650元利息。在法庭上,虽然刘某承认确实从朋友手中借了11万,用于女儿出国留学,但丈夫认为,虽然他和刘某仍是夫妻,但实际已分居四年了,女儿出国的事,他一点都不知道,刘某借款的事他也不知道,这笔钱应该由刘某一人偿还。

  对此,刘某说,借款时,丈夫同意共同偿还,这笔借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借款,应该由夫妻共同来偿还。

  因双方没离婚故借款为共同债务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刘某夫妻分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仍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刘某借款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而且这笔借款全部用于支付女儿出国留学及入学所交的学费了,因此,这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刘某的丈夫也没有举证证明这笔借款为刘某个人债务,也没有举证证明其与刘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刘某的朋友知道这一约定。

  最终,法院审理判决,作为债务人,刘某夫妻应该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沈阳晚报、沈阳网 主任记者 王立军)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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