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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院离婚文书在民政部门“备案” 单独建档

2013年10月29日 10: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沈阳10月29日电 (记者 秦逸)记者29日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辽宁省高院与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离婚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今后中级、基层法院作出的离婚生效法律文书,需在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寄送至同级民政部门,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对法院提供的离婚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单独建档。

  据悉,此举将进一步强化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有效预防重婚、骗婚及利用婚姻登记信息漏洞满足其他特定利益需求等违法现象发生。

  通知强调,各地法院、民政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离婚信息通报工作。各中级法院将作出的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寄送市民政部门;基层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寄送该基层法院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各中级或基层法院作出的涉外、涉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华侨、出国人员准予离婚的有效法律文书,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寄送省民政部门。

  各级民政机关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据了解,各级法院、民政部门每半年将就离婚信息通报情况进行信息核对和工作交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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