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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规范集体资产管理 违规干部无缘下届选举

2013年10月29日 11:1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重大项目不进行招投标、未经股东大会讨论擅自使用基金,对于这些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的行为,相关农村干部将被追究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昨日,东莞市农业局起草的《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中对上述行为的追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屡次违规者,将不作为下一届村(居)委会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

  违规可扣薪酬绩效工资20%

  《办法》的追究范围包括东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社区)“两委”成员,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等。

  《办法》中, “责任追究的范围”一章便包含二十六条,范围明确,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和移交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在扣减薪酬方面,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将扣减全体农村干部的薪酬,扣减标准为全体农村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摊超额部分的50%。

  而未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实施下列任一重大事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减薪酬,扣减金额为当年干部薪酬绩效工资的10%~20%。

  屡犯可撤销党委委员资格

  与旧版《办法》不同之一,是新版《办法》在责任追究机制上更加完善。对屡次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农村干部,属党员的,按党纪追究责任,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镇(街道)党委按程序撤销其党委(支委)委员资格,并不同意其列入下一届党委(支委)、村(居)委会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非党员的,镇(街道)党委可不同意其列入下一届村(居)委会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

  在旧版《办法》中,并未明确处罚力度,仅表示如果农村干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从重处理。

  市民可通过网络查询该文件的详细内容,并于11月9日前将对《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法制局。(记者 李雨白)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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