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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也应取消

2013年10月29日 11:37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应的是,在刑法上仍然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这一罪名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一罪名的设立本来是为防范一些人开设“皮包公司”实施欺诈和诈骗等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在实践中这一罪名却成为一些侦查机关、地方政府进行“选择性执法”的“口袋罪”。

  有数据显示,9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许多公司是在注册之时借用他人资金,等到公司注册完毕之后再将资金撤出,市场上还专门出现一些帮他人筹集注册资本的公司。

  其实,绝大多数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公司,他们并不是想着实施犯罪,而是真心想创业,对社会、对市场并无危害性。实践证明,取消注册资本的限制,将极大地促进人们创业的热情。在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除了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外,都没有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在一些地方也进行了试点,例如青岛今年制定相关改革方案,放宽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范围,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企业设立的首期出资零首付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截至今年9月,青岛各类市场主体达到54.9万户,同比增长4.3%;新登记个体工商户35.1万户,同比增长10.4%。广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力度更大。佛山市顺德区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与实缴备案分离,允许“零首期”成立公司;深圳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今年1—9月,广东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80.50万户,其中新登记各类企业24.76万户,同比分别增长21.90%和30.57%。对注册资本放宽要求,迸发的市场活力是巨大的。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顺应改革的要求,适时修改法律,取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让高悬于市场主体上的“原罪”消失,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目前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认定涉案人无罪。(杨 涛)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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