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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冀中星被致残案的复查结论理应公开

2013年10月29日 14:24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首都机场7·20爆炸案”被告人冀中星因要求公开其投诉的殴打致残案的复查结论,分别对东莞市政府、广东省公安厅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冀中星诉东莞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之前,广东省公安厅和东莞市政府都表态将对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进行彻底复查,但时至今日,广东省公安厅和东莞市政府并没有向冀中星公开复查结论。冀中星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公安厅和东莞市政府都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复查结论。但广东省公安厅答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而东莞市政府干脆就是不回复。冀中星为此向广州中院起诉广东省公安厅未获受理,他也向东莞中院起诉东莞市政府,幸运的是,东莞中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然而,案件虽然受理了,离政府公开复查结论能真正被强制公开,离冀中星被致残案能真正得到公平处理,还有十万八千里。因为,法院完全可以认为冀中星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而驳回起诉,因此,冀中星提出要求复查结论公开的要求合不合法,合不合理,才是诉讼的关键。

  纵观广东省公安厅的答复与广州中院不予受理的理由,都认为冀中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对刑事案件侦查进展的了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围。那么,复查结论是不是“政府信息”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复查结论是对刑事案件侦查的结论,而这种结论也是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侦查职责过程中形成和制作的信息,理所当然属于“政府信息”。其次,复查结论作为政府信息应不应当公开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主动公开。冀中星被致残案的复查结论与他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如果他确实是被他人故意殴打致残,相关人员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他也应当获得应得的赔偿,复查结论理应公开。何况,此案因被公众广泛关注,公众也迫切希望知道冀中星是无理取闹还是被迫采取极端行动,因此,复查结论也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从合理性讲,从建设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的角度,从提高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法院也应当督促政府公开复查结论。广东省公安厅还是东莞市政府都曾表态要彻查冀中星被致残案,但是,时过三个月,连复查结论都不愿意向社会公开,这不仅会让当事人,也会让公众寒心,人们会怀疑,政府当初的表态是否是缓兵之计,他们根本不想维护公正,而是敷衍舆论,等事情平息后,不了了之。如此,政府公信力何在?法院只有督促政府公开复查结论,接受公众的监督,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才能挽回政府公信。(浩瀚)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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