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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假释出狱后重操旧业 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2013年10月29日 15:21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贩毒被判无期,假释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再度从事贩毒活动牟取非法利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贩卖毒品海洛因17.75千克的贩毒案件做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曹春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限制减刑。判处被告人刘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庆五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8日,刘江驾驶水箱内藏匿有毒品海洛因的货车从云南省昭通市到达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农贸市场,曹春宝得知刘江驾驶藏有海洛因的货车到达重庆后,即电话联系刘江,准备将藏于刘江货车水箱内的海洛因取出用于贩卖获利。

  随后,曹春宝指引刘江驾驶云AD0091大货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一停车场内停放。2012年11月9日上午,曹春宝和刘江商议更换云AD0091大货车水箱后切割水箱取出毒品。

  曹春宝随即购买了切割机等工具,二人拆卸水箱未果,遂将云AD0091大货车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冬山路1号“久安汽配厂”更换水箱。

  当日15时许,曹春宝、刘江在“久安汽配厂”拆下藏匿有毒品海洛因的水箱,搬运至曹春宝租赁的渝BE2599长安货车拟运回家中切割取出毒品海洛因时,被早已掌握其动向的公安人员捉获,民警现场从水箱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7.75千克。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春宝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7.75千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江运输毒品海洛因17.75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鉴于在案证据不能证实17.75千克海洛因系曹春宝出资购买,但曹春宝于199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6月11日被假释出狱后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记者徐伟)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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