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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锋杀妻案今天高院二审 检方抗诉提交新证据

2013年10月29日 15:2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甘南 摄

家里卫生纸的包装袋,还残留着被热浪袭击的痕迹

过了6年,家门钥匙都生锈了

墙上的照片,留下美好的回忆

  今天上午9时30分,北京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常林锋涉嫌故意杀人及放火案。常林锋系中国电子报原副总编辑,他被检方指控在2007年杀死其妻子并放火焚尸。今年3月,市一中院重审后判决常林锋无罪,后检方不服判决,提起抗诉。

  上午9时,常林锋和家属、律师来到市高院传达室。常林锋介绍说,他的左手在今年10月9日做了第四次手术,恢复情况不错。记者看到,他的左手除了显得肿大外,外形已和常人无异。但是,其右手尚未手术,仍是龙爪手。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常林锋的夫妻关系、是否有婚外情,以及其所述的逃生细节是否符合常识等,展开激烈的争论。

  今日庭审

  检方提交三份新证

  今天市高院的庭审并未对媒体开放。记者了解到,提起抗诉后,检方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新证据。

  三份新证据中,一份是由原隶属司法部的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是“不能排除扼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一份是由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支持有故意放火嫌疑;一份是公安对常林锋原来在积水潭医院的主治医师的讯问笔录,主要是了解常林锋手畸形的原因。

  常林锋的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介绍说,司法部的三名法医只是根据书面资料进行鉴定,还是“不能排除扼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没有确定性结论。但其确定因为颅腔内未见出血,以及心肺等器官外表未见明显畸形,可以认定不是病理性猝死。而辩方证人胡志强法医则认为,很多猝死病因根本看不出外表变化,不做切片分析不能认定。而且,这次鉴定只依据检察官提供的法院的第一次有罪判决,未提供重审后的无罪判决,有故意误导因素。

  火灾原因分析意见是三位火灾专家作出的,但其重要依据之一是死者为死后焚尸的法医鉴定结论,违背了火灾认定程序。其说火灾发展迅速,所以是明火,但证据明明显示火灾发展了约两小时才被发现。其未走访和勘查,未对当晚有人在楼梯间打麻将到午夜且两人抽烟的事进行调查,未对私搭乱建的麻将屋以及乱搭电线进行调查,莫名其妙就排除了火灾隐患。

  赵运恒表示,检察官和公安法医一直坚持,常的双手严重畸形,失去基本功能,是正常的,不承认存在殴打受伤双手和故意不给治疗的事实。但是,常林锋在今年3月20日被释放后,经过三次手术,其畸形最严重的左手已经逐渐恢复基本功能,外形也慢慢恢复正常,右手还未来得及手术。两只手现在一对比,说明羁押期间至少没有给予必要治疗,而这正是常一直强调的公安以此为要挟非法取证。

  检方指控存在4个漏洞

  根据检方在2009年1月6日的指控,常林锋涉嫌于2007年5月16日,因琐事杀死其妻子马某,随后,常林锋将妻子尸体运至该单元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尸,并导致火灾。着火过程中,常林锋本人和两名邻居被烧伤。检方认为,常林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

  此案一审曾对常林锋作出死缓判决,但市高院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常林锋提出他没有实施故意杀人及放火行为,并声称其遭刑讯逼供。他的辩护人提出指控常林锋杀人证据不足。市一中院在重审判决中指出控方的4个不足之处: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破案报告》中据以确定常林锋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依据不足;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人的出庭意见与《法医会诊意见》、专家鉴定人的出庭意见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就被害人马某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作用所致等问题存在矛盾;此外,关于常林锋双手、手臂被烧原因及放火过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剂、助燃物等证据存在矛盾;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对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故常林锋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一中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于今年3月20日判决常林锋无罪。

  检方抗诉

  指控犯罪三个细节达到一致

  重审一审宣判后,市检察院一分院认为判决有误,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市检一分院于今年3月29日提起抗诉。

  市检一分院认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统完整,符合逻辑,其对于案件起因、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犯罪结果等情节的交代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检方认为,在案件起因上,常林锋供述本案系因马某对待亲属态度恶劣,这与证人张某的证言相印证;在作案时间上,常林锋供述放火焚尸时间系在2007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这与同单元住户5月16日凌晨3时40分闻到楼道弥漫糊味的事实相符;在作案手段和犯罪结果上,常林锋供述其扼压马某颈部致其死亡后,再行放火焚尸,这与“死后焚尸,不排除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意见一致。此外,常林锋对于焚尸地点、尸体状态、作案环境等细节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说明了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检方还认为,在法庭调查中,通过出示讯问笔录、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能证明常林锋庭前的有罪供述是合法取得的,常林锋关于其受到刑讯逼供的辩解不能成立。此外,检方表示,常林锋关于楼道内是否堆积有杂物、火灾中心现场的墙壁上是否有电源开关等案件细节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虽然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但这些不属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其供述的先杀人后焚尸的基本犯罪事实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充分印证。因此,常林锋的供述个别情节不一致,不影响全案事实的认定。综上,市检一分院认为市一中院的判决错误。

  现场走访

  他如此讲述事发经过

  厚厚的防盗门已失去了往日的颜色,代之以大面积的铁锈。拿出从派出所刚领出的房门钥匙,打开房门,地面和家具上都覆盖着厚厚的一层尘土。柜子上的卫生纸包装袋上,还保留着被热浪袭击后的痕迹。床上的被子没叠,从室内物品的摆放,看不出有搏斗痕迹。这个家,已经6年没人进来过了。这是记者在常林锋被释放次日,跟随他去其位于中央财经大学家属楼的住宅时看到的。

  常林锋的妻子马某,原是财经大学的教师。对于6年前的往事,常林锋讲了他的版本。他介绍说,其在2007年5月15日晚11时回家时,先到小卖部买了两袋面包和两袋奶。回到家后,马某在看电视。两人聊了几句,马某说有个外地的自闭症家长要来北京,常林锋告诉她可以来家住,到时候他住到朋友家去。

  5月16日凌晨5时许,常林锋听见有人喊着火了。他说自己叫醒妻子一起跑出家门。跑到二层,发现火很大,就叫妻子往回返。慌忙中,他跑到了五层一邻居家躲避,但妻子并未跟过来。他以为妻子去了四层邻居家。常林锋说,房门根本挡不住浓烟和热气,他不得不赶快躲到邻居家卫生间的窗外,一直等到救援。当时受伤者众,大家被分送到不同的医院。

  常林锋说,事发后,他一度以为妻子被送到了别的医院,后来才得知妻子在火灾中死亡。

  记者对话

  他最担心的是孩子

  记者:你的手怎么成了这样?

  常林锋:我的手和手臂一些部位被浓烟烫伤后,到积水潭医院治疗,原烫伤部位已基本痊愈,院方也出具了基本痊愈的证明,并给我准备了进口的防止手部畸形的特殊手套。但是,警方把我从医院带离,受审时我遭到电击,导致刚长出的嫩皮层层掉落,防止畸形的手套也不让我戴,导致我的双手畸形。

  记者:被关了6年,想过能被放出来吗?

  常林锋:我的信念从未动摇过,中间有多少波折我无法预测,但对最终的结果,我始终没有怀疑过。如果没有这种坚定的信念支撑着我,我是无法等到6年后的重审无罪判决的。在里边有人对我说,你进来就别想出去了,你能进来不代表你真有错,你的错就是你被抓了。你如果出去,就意味着一批人错了。

  记者:这6年的生活如何?

  常林锋:先期的生活是不可想像的,尤其是最初的4个月,就是留着一口气渡过难关,后期还是非常不错。我的手成了这个样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后期看守所还给我配了生活助理,我支付一些费用。

  记者:但是检方又抗诉了,无罪判决并未生效。

  常林锋:抗诉的一些理由站不住脚。比如说火灾系漫燃而起,且至少燃烧了1个多小时甚至两个小时之久,试问,在住家密集的居民楼,大火燃烧1个小时后才有人发现并报警,这在现实中可能吗?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请法院据实明察,让无辜者彻底沉冤得雪。

  记者:你认为妻子是怎么死的?会不会有人认为确实是你杀的,只不过是证据不足的问题?

  常林锋:人是怎么没有的,火灾是怎么引起的,不能糊里糊涂。可能会有人认为我是凶手,毕竟我的无罪判决和赵作海等人不一样,没有死人复活、真凶落网这些因素。这个案子本身就是糊里糊涂的,所以我想找到真相,冤屈者需要得到真相。

  记者:重审判决后的这半年里,你的手恢复情况怎么样?

  常林锋:被放出来后,我到积水潭医院去诊治,医生很吃惊,问我的手怎么会变成这样?现在对左手做了三次手术,主要是重新植皮和矫正。矫正时需要很大的毅力,要把变形的手指往直了掰。现在比以前强多了,根据恢复情况再决定什么时候对右手动手术。

  记者:孩子怎么样?

  常林锋:这6年来,我最想念和担心的就是孩子。我的孩子有电影《海洋天堂》里拍的那种自闭症,他需要专人时刻盯着,要不就会出事。出来后我去看了孩子,目前让老家的亲戚照顾着。

  记者:你最担忧的是什么?

  常林锋:我最担心的是孩子,孩子有自闭症,我肯定比他走得早,以后怎么办?我的身心伤害和精神损失就不说了,这6年时间,我的事业没了,名誉没了,现在我只能靠亲戚和单位生活,以后我孩子怎么办?

  案件回放

  ■2007年9月26日 常林锋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2010年5月5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常林锋罪名成立,一审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1年4月15日 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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