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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卡在手上被盗刷7万 银行被判担责任7成

2013年10月29日 16:3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深夜快12点时,市民高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称:他的银行卡被转账支出5万元。大惊失色之下,高先生赶紧报警。而就在他报警的同时,又被转走了2万多元……广州中院金融审判庭披露称,发卡银行最终被判决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据介绍,在广州,法院对盗刷银行卡案件中储户与银行权责的划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银行责任呈现加重趋势:当持卡人所持有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他人用正确的密码盗取款项或成功消费,导致持卡人发生储蓄损失,同时无法查清银行卡密码被窃取的具体环节,应当认定由银行承担不低于七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深夜银行卡遭遇盗刷

  2012年8月26日,星期日。当晚11时46分左右,江西人高先生在家中收到了中国建设银行发来的一条短信,令他大惊失色。短信称,他尾号为2632的储蓄卡账户于8月26日23时46分ATM转账支出5万元,手续费支出50元。

  因为储蓄卡就在高先生手中,他意识到存款被盗刷转账,便立即向110报警。就在报警的同时,他手机又收到短信通知,又有四笔5000元的款项被盗刷取走和四笔50元交易手续费发生。

  高先生随即向银行客服报停储蓄卡,询问客服查询得知盗刷发生在佛山一ATM机网点。

  由于高先生就住在派出所附近,民警随即赶到。查看完高先生的身份证及储蓄卡后,民警让他次日早上去银行打印交易详单然后到派出所办理立案。

  银行次日出具的查询明细清单显示,2012年8月26日,高先生的上述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岐建支行共发生十笔交易,合计支出金额70250元。

  报案后,案件被移送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受理。该侦查大队提供的录像资料显示,2012年8月26日晚23时46分许进行上述转账和取款交易操作的并非高先生本人。直至高先生起诉,仍没能查出是谁干的。

  高先生起诉认为,发生在佛山岐建支行的刷卡转账和取款均系伪造的储蓄卡盗刷所为,银行应赔偿全部损失70250元。

  银行被判违约赔七成

  涉案银行也有自己的说法:高先生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卡上的款项是被他人盗取,假设款项确实被他人盗取,高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任何过错。

  时隔不久,越秀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银行应该承担七成责任,即向高先生赔偿损失49175元。近期,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了涉案银行的上诉。

  70250元是不是被第三人持伪造的银行卡转账和支取的?银行对高先生的损失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这是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

  法官介绍,高先生自收到转账交易短信通知至向派出所报案,前后仅相差两分钟,且他报案时出具了银行卡原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涉案存款应是被第三人持伪造的银行卡转账和支取。另外,录像资料显示,案发时的转账及支取者并非高先生本人。

  “银行向高先生提供的借记卡被人伪造,责任应在于银行。”法官进一步指出,这是因为银行卡是高科技产物,它的出现有利于提高银行的效率,增加银行利润,故商业银行作为制作人,应充分保障它的安全。高先生的借记卡被人伪造,表明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同时,由于借记卡是凭密码才能支取,加上密码系由高先生所设,他人及银行亦无法知晓。他人伪造涉案借记卡后用密码取款,表明高先生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七三开的责任划分。

  银行责任呈加重趋势

  “这类案件在广州中院民二庭2006年已有出现,但数量不多;2007年该类案件数量开始增多,2008年到2009年数量进一步增加,成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主要案件类型。如2008年我庭审理的17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11件涉及克隆卡(存折),占64.7%。”广州中院一位法官说。

  据介绍,近年广州中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理念基本统一,但随着金融交易渠道的拓宽、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已侦破刑事案件对犯罪手段的披露,审理思路也在与时俱进,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2006年至2007年初为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银行的自动柜员机能完成交易行为的关键是识别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储户所为,银行不承担责任。

  2007年中期至2009年,为第二个阶段,审判理念发生了一些变化:通过综合分析案件中取款必备的两个条件——真实的存折和正确的密码的实现情况,或者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储户对密码的妥善保管义务的履行情况,评判银行和储户的责任。

  2009年至今为第三个阶段。这一阶段里,法官在遵循第二阶段审判思路的基础上,呈现出加重银行责任的倾向。

  审理高先生案的法官就认为,当持卡人所持有的银行卡被伪造后,犯罪嫌疑人以正确的密码盗取款项或成功消费,导致持卡人发生储蓄损失,同时无法查清银行卡密码被窃取的具体环节,应认定由银行承担不低于七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克隆卡案银行责任呈加重倾向

  第一个阶段

  2006年

  至2007年初

  在这个阶段,银行的自动柜员机能完成交易行为的关键是识别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储户所为,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个阶段

  2007年中期

  至2009年

  审判理念发生了一些变化:通过综合分析案件中取款必备的两个条件——真实的存折和正确的密码的实现情况,或者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储户对密码的妥善保管义务的履行情况,评判银行和储户的责任。

  第三个阶段

  2009年至今

  这一阶段里,法官在遵循第二阶段审判思路的基础上,呈现出加重银行责任的倾向。

  3种情形可认定

  银行卡遭伪造

  a

  储户持有的真实存折中无涉案交易的打印记录

  银行监控录像中所记录的涉案交易中用以取款的银行卡的颜色、图案等与真实的银行卡不一致

  c  

  “同一张”银行卡在较短时间内在相隔甚远的两地进行操作等等

  法官说法

  储户

  故意克隆取款

  将构成诈骗罪

  一种恶意的揣测是——如果储户故意克隆自己所持的卡并取款成功,那么银行为此“埋单”是不是亏大了?

  “克隆卡案件中,银行所提出的这种道德风险担忧,其实是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不应在个案中考虑。如果储户故意克隆自己所持的银行卡,并已经用克隆卡取款成功,然后用真卡提起诉讼,持卡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以道德风险为由减轻银行的责任,有滥用道德风险之嫌。”一位法官解答说。

  法官建议,银行要提升银行卡本身的技术含量,并通过银行系统免费向持卡人发送查询、取款或消费信息,使持卡人知晓银行卡使用的具体时间、地点,切实履行协助义务。(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马伟锋 钟言)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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