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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法律职业共同体公开研析信访个案 开全国先河

2013年10月29日 18: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佛山10月29日电 (索有为 林劲标 黄志庆)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代表平等就座,当着媒体和申诉人,公开剖析信访个案,这项开全国先河的大胆尝试,于29日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第五审判庭举行。

  采取此种方式研析个案源于国内首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致行动纲领》的签署。一个月前,在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的倡议下,佛山法官协会牵头,与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及部分法学专家在佛山共同签署了上述纲领,呼吁不同法律职业人员相互尊重各自角色和分工,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廉洁底线,最大限度保障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司法结果的公平公正。

  当日上午,一宗申诉人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信访案件被摆上了台面。

  案情似乎并不复杂: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温某辉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军74027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吴某军向南海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温某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某小区的房产和单车房,除此之外,再无发现温某辉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过程中,温某辉向南海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产属其唯一居所,不能拍卖。南海法院裁定,根据温某辉的实际情况,在保障其及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所需居所的情况下,继续推进房子拍卖程序。后温某辉向佛山中院申请复议。佛山中院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执行法院可以查封该住房,但不得采取拍卖变卖等处置性措施。

  为此,吴某军多次到法院申诉,要求予以撤销或变更裁定。“被执行人欠债有房住,而我作为债权人,还要租房住,这显然不公平。”吴某军说。

  “这不是单独的个案,在执行现实过程中,这类问题经常遇到。”佛山中院执行局局长彭杰荣透露,唯一房产能不能拍卖已成了当前困扰执行过程中涉及房屋处置的一大难题。

  “这涉及到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深层的社会伦理。”佛山中院副院长黄学军说,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可以查封,意味着它是执行标的,有执行的价值;“不能拍卖”应理解为“有条件拍卖”,即与第七条司法解释结合,即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须品后,可予以执行。“对于本案房产能不能拍卖,本院内部也有不同的意见。”黄学军表示。

  针对这个有争议的问题,与会的佛山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代表普遍认为在确保被执行人最低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继续推进执行程序。

  “根据案议研析的结论,我们将建议本院执行局对案涉房产是否应当拍卖进行重新评议,必要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主持人,佛山中院立案庭庭长薛付奇说。

  “压抑了十年真的十分痛苦,今天看到中院动用了这么多的法律资源对案件进行专门研析,让我看到了新的希望。”评析会休息间隙,申诉人吴某军在庭外接受采访时说:“法院让我看到了公平和正义。”

  此外,共同体成员代表还公开研析了另一宗申诉人上访了53次要求改判无罪的信访案件。与第一宗案件不同的是,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法院判决公平公正。

  据悉,佛山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在全国尚属首创。“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一种司法理想,它的基础是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检验。”陈陟云希望通过类似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际行动在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增多一层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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