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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出台意见 专家:保护未成年人需打击预防并重

2013年10月30日 09:2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能仅靠司法机关单打独斗。而且,从保护角度出发,除了打击犯罪,还需重视预防工作

  每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都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也会引发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热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根据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现行法律作了进一步细化。

  意见的出台,获得社会普遍好评,认为严厉打击犯罪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意义重大。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能仅靠司法机关单打独斗。而且,从保护角度出发,除了打击犯罪,还需重视预防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出台,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言有积极作用,解决了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但刑事惩罚毕竟是一种事后打击,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曲新久认为,在预防方面,需要社会合力解决,其中责任较大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对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来说,要严格监管;对学校而言,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尤其在防治性侵方面更要有具体的规定,如规定老师不得与学生独处等。

  在青少年问题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看来,预防应与打击并重,而且在预防方面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从预防教育的角度来说,对未成年人而言,不同的年龄阶段有不同的环境,预防教育应根据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内容,让未成年人知道如何避免被侵害。另外,预防教育不仅只针对未成年人,家长、监护人同样要接受预防教育。”皮艺军说,还需注意的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有过程的,包括越轨、违法、犯罪等环节。因此,预防工作也要针对这些环节,其中最重要的是“零容忍”原则,也就是说当侵害人有越轨的举动时,就应对其进行警告或惩处,将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另外,皮艺军认为,净化环境也是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未成年人出版物里,一些包含色情、暴力的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容小觑。因此,净化成长环境,对预防犯罪也有重要作用。(记者 余飞)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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