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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原副总杀妻案二审开庭 羁押6年一审被判无罪

2013年10月30日 09:2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昨天,中国电子报原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故意杀人及放火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今年3月20日,市一中院重审后作出无罪判决,常林锋被当庭释放。之后,检方提出抗诉。从2007年至今,此案可谓一波三折,在昨天二审开庭之前,已经经历了一审被判死缓、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被判无罪、检方抗诉等多个环节。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最关键的争论在于死者的死因是否能够确定为人为,以及常林锋是否遭受刑讯逼供。对此,检方还提交了三份新证据。

  焦点1:死因是否确定为人为

  昨天的庭审并未对媒体开放。记者了解到,提起抗诉后,检方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新证据。

  在之前的庭审中,海淀分局法医曾出具过《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法医会诊意见》两份鉴定结果,但都未能肯定常林锋的妻子马某的舌骨骨折是外力造成的。而在昨天的庭审中,市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并得出“不排除其因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肯定了马某舌骨的骨折是外力造成。检方还邀请了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表示,通过审查舌骨照片以及死者的尸检照片,发现死者具有机械性窒息的尸体特征,结合死者气管内没有炭尘,能够确定死者是死后焚尸。虽然其做出的认定是不排除,但结论还是有倾向性的。但常林锋的辩护律师赵运恒认为,检方新的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因为在鉴定报告中的落款中出现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授权签字人”这个名词。另外,这份鉴定报告只依据检察官提供的法院的第一次有罪判决,表明法医在鉴定时有倾向性。在他看来,至少应该将有罪和无罪判决都提供出来。

  关于死者的死因,鉴定的结论是“不能排除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但意外死亡和猝死的可能性始终没有彻底排除,因为马某有晕血等病史。而检方虽然确定因为颅腔内未见出血,以及心肺等器官外表未见明显畸形,可以认定不是病理性猝死。但赵运恒请来的法医证人证实,很多猝死病因如果不做切片的话,是不能做出认定的。此外,在尸检中发现的“喉室粘膜淤血”等病理性改变,在机械性窒息、急死、中毒等情况下都可能出现。

  在昨天的庭审中,检方还提交了一份由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支持有故意放火嫌疑。但赵运恒认为,这份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死者为死后焚尸的法医鉴定结论,但这违背了火灾的认定程序。“说火灾发展迅速,认定是明火,但证据明明显示火灾发展了约两个小时才被发现。”此外,赵运恒表示,检方并未走访和勘查,未对当晚有人在楼梯间打麻将到午夜且两人抽烟的事进行调查,未对私搭乱建的麻将屋以及乱搭电线进行调查,就莫名其妙排除了火灾隐患。

  赵运恒认为,检方此次的新证据没有新突破,不仅不能证明死者是他杀,更不能证明是常林锋所杀。“我很有信心,不可能翻盘。”

  焦点2:是否遭受刑讯逼供

  虽然常林锋曾做出过有罪供述,但他之后很快改口,坚称自己无罪,同时指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但检方表示,常林锋在整个供述期间,表现平静,不存在刑讯逼供一说。

  检方指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统完整,符合逻辑,其对于案件起因、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犯罪结果等情节的交代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在案件起因上,常林锋供述本案系因马某对待亲属态度恶劣,这与证人张某的证言相印证;在作案时间上,常林锋供述放火焚尸时间系在2007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这与同单元住户5月16日凌晨3时40分闻到楼道弥漫糊味的回忆相符;在作案手段和犯罪结果上,常林锋供述其扼压马某颈部致其死亡后,再行放火焚尸,这与“死后焚尸,不排除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意见一致。此外,常林锋对于焚尸地点、尸体状态、作案环境等细节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说明了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对此,赵运恒提出,常林锋在被抓之后的前三个月,并没有做过有罪供述,始终称自己没有杀人。等三个月之后被刑事拘留,6名预审人员对其轮流审讯,如果常林锋不承认,就对其采取暴力行为,加上其手的病情恶化,矫治手套又被没收,常林锋被迫做出了有罪供述。但其做有罪供述仅限于在预审期间,之后做出的全部都是无罪供述,直到现在。

  赵运恒在法庭上要求常林锋举起两只完全不同的双手,以此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常林锋今年3月被释放后,经过多次手术,其在火场中被烧伤、畸形最严重的左手已经逐渐恢复基本功能,外形也慢慢恢复正常,右手还未来得及手术。两只手一对比,说明羁押期间至少没有给予必要治疗,而这正是常林锋一直强调的公安以此为要挟非法取证。”赵运恒说,依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其中包括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让被告人身体或精神遭受剧烈痛苦,违背其意愿做出供述。

  昨天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但赵运恒指出,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由于此案已经发回重审过一次,不允许被二次发回重审,这次高院只能直接做出判决。

  庭前现场

  手指反转逆向生长

  早上8点半,常林锋在弟弟和两位代理人的陪同下,到达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传达室外。此时,距离法院正式开门还有近半个小时。常林锋身穿一件宽松的深蓝色外套,头戴一顶鸭舌帽。他的外套两个口袋特别大,常林锋似乎有些刻意地将双手隐藏在口袋中。

  当记者问及常林锋的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将如何为常林锋辩护时,他指着常林锋的手说:“这就是最有力的证据。”赵运恒认为,常林锋的手足以证明其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是遭到了刑讯逼供后的结果。

  记者看到,常林锋的左手肿大得就像被发酵过,上面有清晰的缝合线,不过外形已经基本正常。他说,左手在今年10月9日做了第四次手术,恢复得还算不错。但他尚未接受手术的右手依然畸形,手指几乎不能动弹,食指和中指勉强能伸直,但近指尖处仍有弯折,其余的手指要么反转,要么弯曲朝下,逆向生长。他的整只右手就似龙爪手,确切地说,已经不像一只手,更像根雕。“治疗和康复非常痛苦,手的现状也完全影响了我的生活,身边根本离不开人。”常林锋说。

  重审回放

  检方证据

  无法形成完整链条

  事情发生在2007年5月16日。当日凌晨5时许,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一居民起床后,发现对面家属楼有个单元着火了,于是报警。警方在现场发现一具女尸。烧焦的尸体被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马某。随后,警方调查了解到,常林锋夫妻俩经常吵架,常被指出还有一个情人。警方因此认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

  根据检方在2009年1月6日的指控,常林锋涉嫌于2007年5月16日,因琐事杀死其妻子马某,随后将妻子尸体运至该单元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尸,并导致火灾。着火过程中,常林锋本人和两名邻居被烧伤。检方认为,常林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

  常林锋曾经做出有罪供述,称自己是在激烈争吵后,“双手掐死了妻子”。而之后,他却突然改口,称之所以会认罪,是因为经历了刑讯逼供,曾被诱供。在一审中,市一中院对常林锋作出死缓判决,常林锋不服提出上诉,之后市高院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常林锋提出,他没有实施故意杀人及放火行为,并声称其遭刑讯逼供。其辩护律师赵运恒指出,检方指控常林锋杀人证据不足。在重审判决中,法院首先指出,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破案报告》中据以确定常林锋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依据不足。其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鉴定人的出庭意见与《法医会诊意见》、专家鉴定的出庭意见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的出庭意见,无法确认被害人马某舌骨大角骨折是由于外力作用所致。第三,关于常林锋双手、手臂烧伤原因及放火过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剂、助燃物等证据存在矛盾。

  法院认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指控常林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于今年3月20日判决常林锋无罪。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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